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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人任职中国银行之相关说明

  • 发布日期:107-04-03

一、「中国银行」为中国大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系其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应属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公告禁止之党政军机构

中国大陆国务院设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国家主权基金,并在其下设立「中央滙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子公司,「中央滙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又持有「中国银行」64%以上股份。透过股权结构清楚显示,中国大陆国务院实际上对「中国银行」具有完整控制力。故「中国银行」为中国大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亦即为其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应属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公告禁止之党政军机构。

二、国人任职「中国银行」是否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须视其职务是否涉及妨害国家安全及利益而论

(一)「中国银行」虽属中国大陆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惟国人於「中国银行」任职,是否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仍须视其所担任之职务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利益而论。倘国人於该行所担任者,为该行章程第6条所称之「党务工作人员」等职务,即应认构成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规定;相反地,倘国人所担任者,为该行之「基层行员」、「基层业务员」等,因仅属一般性事务,不涉及妨害我国家安全及利益,应认尚不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规定。

(二)在国际竞争中,人才竞逐及跨国移动是正常趋势,国人赴中国大陆就业,若不涉及违法,政府绝对尊重人民工作及就业选择权利。惟中国大陆长期以零和思维对台打压,迄今亦不放弃武力犯台,国人担任党政军机关(构)之职务,影响台湾利益甚钜,政府不能不谨慎把关。本会也呼吁国人,赴陆就业仍应留意遵守两岸条例规定,避免担任可能危害我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职务。

三、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禁止公告,系行政程序法所称之「法规命令」,而非「行政规则」

(一)两岸条例第33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禁止公告,是针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性事项所为的抽象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其性质为行政程序法第150条所称之「法规命令」,得就人民之权利为合理及必要之限制;部分媒体指称为「行政规则」而质疑其相关法律效果,容有误解,本会特予澄清。

(二)近十余年来,中国大陆各级组织结构迭有调整,两岸交流情势亦不断改变,禁止公告例示之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构),自应审时度势,以切合实务需求,本会也将会同各主管机关持续检讨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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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