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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年4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000917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发布起日生效 一、香港、澳门船舶入出台湾地区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间悬旗方式依本规范规定办理,本规范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规定。 二、本规范所称香港、澳门船舶,系指在香港或澳门登记(注册)之船舶。但不包括军用或公务船舶。 三、香港、澳门船舶入出台湾地区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间,得悬挂其公司旗及信号旗,在船艉旗杆,只悬挂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不挂旗。
中华民国105年4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000917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发布起日生效
一、香港、澳门船舶入出台湾地区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间悬旗方式依本规范规定办理,本规范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规定。
二、本规范所称香港、澳门船舶,系指在香港或澳门登记(注册)之船舶。但不包括军用或公务船舶。
三、香港、澳门船舶入出台湾地区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间,得悬挂其公司旗及信号旗,在船艉旗杆,只悬挂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不挂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