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外交、国防及两岸关系
十一、因应整体两岸情势发展,致力两岸良性互动与台海和平稳定
(一)政府依据普遍民意及民主原则,坚定扞卫国家尊严及人民福祉,致力维系两岸关系和平稳定现状;并呼吁对岸应以创新思维,透过沟通对话,寻求两岸互动新模式,创造双方合作空间与共同利益。
(二)稳健推动陆生来台就学及陆生纳保政策,并依循法令与政策推动两岸青年学生及各项文教交流与互动,增进两岸青年学生相互了解,深入认识台湾多元文化社会现况。
(三)持续推动两岸经贸协议执行,维持协议运作及联系机制,维护我方权益。强化对中国大陆台商服务与联系工作,协助解决台商投资经营问题,保障台商投资权益,以及加强辅导台商因应经贸环境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及布局。
(四)因应两岸交流情势,检视两岸交流规范,建构完善往来法制基础,例如: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9 条、第 9 条之 3 及第 91 条条文等修正草案,函送贵院审议,以强化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陆之管理;推动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之法制作业;研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赓续协调有关机关,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强化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毒品犯罪,保障民众权益。
(五)加强台湾与港澳各界人士交流,推动完成「台湾与澳门避免航空企业双重课税协议」生效及其配套法案「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 29 条之 1 立法施行,实施多项港澳居民来台之便利措施,持续研议松绑港澳学生来台就学(业)规定,有效促进台湾与港澳间之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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