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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管理陆资在台投资?

  • 发布日期:112-07-07

答:(一)政府针对陆资来台投资建立严谨的管理机制,以防范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陆资仅可投资「正面表列」项目(含限额及投资比率限制等),投资人如为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投资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者,应限制其来台投资;如在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或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或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之申请案,得禁止其投资。

(二)另鉴於中国大陆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之情形愈趋频繁,实务上亦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来台投资,规避我国法律规范,从事不当挖角等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有必要予以强化管理,以有效遏阻,爰修正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及第93条之2,明定中国大陆营利事业於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为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之规定,将其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三)政府相关机关将持续动态检讨、适时调整陆资来台相关法规,并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及强化陆资管理相关措施。

类别

经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