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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特予澄清 前函复高雄地院内容并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为中华民国国民

  • 上版日期:112-02-17

  针对有媒体报导,本案法官经函询大陆委员会获函复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家赔偿法乙节恐有误会,本会函复内容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次查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系「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本会函复高雄地方法院内容从未说明该案因申请人为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故适用国家赔偿法。本会重申前函内容:国家赔偿法对於中国大陆人民请求国家赔偿,未有明文;针对法务部拟具之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本会仅赞同法务部刻正拟具之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之内容与修法精神。惟该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认事用法仍应依现行有效法律为之。

  陆委会强调,依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本法於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针对中国大陆人民有特别规定,至於中国大陆人民得否参照本条「平等互惠原则」之精神,因双方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均不相同,陆方相关实务情形亦不清楚,具体个案应由受理赔偿机关及主管机关法务部本於权责审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