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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  (点选开启法规查询)

民国91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100307940号令发布

 

第一条     本办法依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款办理委托科技、技术引进、行政或学术研究发展 (以下简称研究发展) ,费用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其作业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款所称在专业领域具领先地位之自然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之表现,曾获国内外政府机关、学术机构或具有公信力之团体奖励或表扬者。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著有专书或研究报告,经机关认有特殊表现或贡献者。

机关委托前项自然人办理研究发展,应以该自然人为计画主持人。

第四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款所称经公告审查优胜之学术或非营利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经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或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与其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组成研究机构评监小组,对拟执行研究发展之研究机构,进行研发绩效与能量评监,所建立之评监名单中,最近三年内曾经评监为优等者。

二、机关依其所订定之内部作业规定组成审查委员会,就前款评监名单之研究机构办理评比,经评比为优胜者。

三、以公告方式公开徵求具备研发能力之研究机构,经机关成立之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优胜者。

前项第一款之评监名单及第三款之公告,应公开於主管机关资讯网路。

第五条     机关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办理委托研究发展,应依实际需要订定研究机构之基本资格或特定资格,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并得规定公立或非营利之研究机构免缴验纳税证明或加入工业或商业团体之基本资格证明文件。

前项委托,如无特殊需要,免收押标金、保证金。

第六条     机关择定自然人或研究机构後,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就研究目的择定研究主题及范围,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机构提出计画书供机关审查。

二、评审计画应订定审查项目,并得成立审查委员会。

三、审查结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四、计画书经审查通过後,再办理议价。但机关招标文件已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依该服务费用或费率决标。

第七条     机关委托研究发展,得将其整体规划、细部计画及执行事项合并或分别办理。其分别办理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将其细部计画、执行事项作为前一阶段采购之後续扩充。

第八条     机关依本办法成立审查委员会办理审查者,准用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及审议规则之规定。

前项委员会办理审查,得以会议或书面方式为之。

第九条     机关委托未达公告金额之研究发展,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