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85年8月13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5)陆文字第8510741号函发布(历史条文)
民国107年11月5日大陆委员会陆文字第1070200492号令修正发布
一、为规范台湾地区民间团体对大陆地区捐赠奖助学金事宜,特订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捐赠奖助学金,系指对大陆地区之优秀或清寒学生无偿性赠与金钱。
三、民间团体对大陆地区学生捐赠奖助学金,限以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名义为之,该项捐赠并应符合其创设目的。
四、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於捐赠前,须检具下列文件,向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申请:
(一)法人登记证明影本。
(二)组织章程。
(三)捐赠计画书(列明捐赠目的、时间、方式、人数及金额,并说明该年度对国内捐赠情形)。
(四)上年度收支决算表影本 。
(五)其他相关文件。
五、本会得成立审查小组审查捐赠奖助学金事宜。审查小组由相关主管机关组成。
六、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经本会许可之捐赠,凭许可文件办理结汇手续。
七、完成捐赠行为後,须检附下列文件送本会备查:
(一)结汇资料影本。
(二)受赠者受赠证明影本。
(三)受赠者所属学校证明影本。
(四)其他有关资料影本。
八、依本要点经许可之捐赠,如有增加金额者,应另案申请。
九、民间对大陆地区学生捐赠奖助学金,未经依本要点申请许可及备查者,於申报所得税时,该捐赠不得列为费用或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之列举扣除额。
自然人对大陆地区学生捐赠奖助学金者,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