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民国98年6月9日陆文字第0980011534-2号函
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大陆地区台商学校,协助落实照顾台商子女教育政策,强化台商子女对台湾的认知与认同,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以经政府备案之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为补助对象。
三、补助经费范围如下:
(一) 办理学生返台研习、交流、参加各类竞赛及学艺活动事项。
(二) 办理学生返台接受补充教育事项。
(三) 办理有助於衔接台湾地区教育之事项。
(四) 办理有助於提升大陆台商学校教师专业之研习活动。
(五) 办理认识台湾及亲职教育等研习活动。
(六) 配合大陆政策推动之专案计画。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如下:
(一) 申请补助之大陆台商学校应於活动办理二个月前,具函向本会提出申请。但属情况特殊或急迫者,应叙明原因於活动前提出申请。
(二) 申请应备之文件:(表格如附件)
1.活动计画书(包括活动主题、目标、内容、时程、对象、补助人员名册、地点及活动方式等)。
2.活动经费预算细目表。
3.该活动若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五、本会对申请补助案件就活动计画书主题、目标、对象、活动方式、经费补助额度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执行补助事宜。
六、经核定补助之活动项目,非经本会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七、补助经费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经费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经费请拨与核销作业如下:
(一) 受补助者应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依据本会委办费补助费支用及核销规定,检具经费支付方式通知单、经费收支明细表、接受公款补助经费工作报告及活动成果报告,连同收据等送本会办理补助拨款及核销事宜;如有特殊情形需事先拨款或延期办理核销者,应事先徵得本会同意,如未能於年度结束前办理核销者,取消其补助经费。
(二) 补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及检附活动实施成效评估报告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九、本会之监督与考核作业如下:
(一) 本会得每年派员赴大陆台商学校实地了解活动办理情形,并得 以抽查方式进行实地查核,查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审核补助之参考。
(二) 本会就补助活动规划能力、计画执行、报告内容、办理成效、建议事项等进行考核作业。
(三) 受补助单位对本会拨付之补助款项,应专款专用,会计簿籍登录完善,有关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应妥为保管,以备审计机关及本会於必要时派员查核。
十、补助款有结余时,应於核销时一并缴回。
十一、受补助者办理活动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撤销全部或一部之补助,受补助者应返还已补助之全部或一部之补助之经费,并得依情节轻重对同类补助案件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一) 受补助者在未经书面详述理由通知本会,并经本会书面同意下,违反或未依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本活动。
(二) 泄露经本会要求应予保密之相关资讯。
(三) 违反申请计画或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
(四) 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或其他不当情事者。
受补助者办理本活动致本会或第三人损害时,受补助者应负责处理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