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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体育交流处理规范  (点选开启法规查询)

  • 发布日期:108-09-03

法规名称:两岸体育交流处理规范
公发布日:民国 87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国 108 年 09 月 03 日
发文字号:台教体署国(二)字第1080030487B号 令
法规体系:体育/国际及两岸运动

 

一、教育部体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两岸)体育交流事项,特订定本规范。

二、大陆体育人士来台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大陆体育人士来台从事体育交流活动之接待单位,应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等规定备齐详实相关文件向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提出申请。

(二)邀请单位邀请大陆体育人士来台者,应安排与其体育专业领域相符之活动。

(三)大陆体育人士来台活动期间,接待单位应注意其安全,并以不亢不卑态度,依各该主管机关或本署核准行程妥善接待。

(四)国际性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应邀请主管机关及有关单位成立筹备会,妥善办理旗歌及称谓事宜。

(五)对於大陆体育人士提出我方官员不得出席相关活动要求者,应予拒绝。

(六)接待单位安排大陆体育人士拜会我方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者,应先与大陆来台体育人士沟通且取得协议,不得对我方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有不当行为。

(七)大陆体育人士来台後,有进行统战宣传或从事未经许可活动者,接待单位应即劝止。

三、邀请单位应於事前安排来台行程阶段并同说明各该活动方式及配套场地布置情形。

四、大陆来台体育人士有请求更动各该活动场地原有我方国旗及元首肖像布置者,其处理方式如下:

(一)於活动开始前,宜多作充分说明与沟通,以避免使其误认有意作此摆设。

(二)坚持国旗及元首肖像维持原状。

(三)於活动过程有媒体拍摄或照相者,得依大陆来台体育人士意愿而避免将我方国旗及元首肖像摄入。

五、有关名称及称谓处理方式如下:

(一)接待单位或其他行程接触单位为全国性体育运动团体者,均应使用各该团体或机构全衔,不得更改。

(二)注意彼此对等称谓,不得使用矮化我方政府用词,例如:「大陆与台湾省」、「台湾地区与华南地区」、「苏台」、「京台」、「闽台体育交流研讨会」等均不得使用。

(三)其有介绍我方政府公务人员者,应以职称称呼,例如:「某署长」或「某组长」等。

(四)大陆来台体育人士为民间体育团体人员者,得以其职衔称呼,例如:「某秘书长」或「某顾问」等。

六、交流活动涉有体育活动或相关活动举办者,其处理方式如下:

(一)国际性体育活动或其相关活动者,有关旗歌及称谓应依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相关国际体育运动组织规范办理。

(二)涉有两岸政府者,宜以「大陆方面(当局)或北京方面(当局)」称谓彼此政府。

(三)涉有两岸区域者,得以「台湾地区」、「大陆地区」称谓彼此区域。

(四)体育学术活动涉有论文年号、地理或历史等名词使用者,应尊重原著作人用语或各自沿用习惯语词。其属共同性文件者,得使用西元年号。

(五)论文印发涉有中文书写使用者,应配套提供正体字及简体字二种字体版本。

七、我方体育人士赴访大陆地区者,其处理方式如下:

(一)赴大陆地区参加体育活动,不得接受任何矮化或对我方不利要求或安排。但其有国际体育运动组织注册有案之名称及旗歌,应依规定办理。

(二)不得组队前往大陆地区参加其指称之「全国性」体育活动。

(三)大陆人士有统战宣传及歪曲说词者,应适时予以澄清。

八、接待单位与大陆来台体育人士发生民事纠纷者,应尽速洽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助处理。

九、接待单位对於大陆来台体育人士有违反本规范或其他法令行为者,应尽速告知本署依法处理并告知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