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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7-09-04

第一条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审查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申请来台从事教育活动之有关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指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 各级学校教职员、进修人员及学生。

(二) 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三) 於各级政府教育机关任职。

(四) 经本部审查具有教育相关专业资格。

本要点所称教育活动,指学术、教育或与学校体育相关之参观、访问、比赛、演讲、领奖、示范观摩、参加会议、担任评审及从事传习、研究、研习、讲学、研修、教练、表演、展览等活动及其他公益性之教育活动。

第三条     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教育活动,其邀请单位应为学校或与教育相关之机关(构)或依法立案之团体。

第三之一条   邀请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教育活动,应秉持对等尊严原则,避免涉及政治性内容。

第四条     邀请单位代为申请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教育活动,应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申请。活动行程安排拜访政府机关(构)或学校者,应先取得受访之政府机关(构)或学校同意。

第五条     大专校院邀请来台讲学之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应具有大陆地区、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大专校院教师或学术研究机构相当职级之资格。

应邀来台讲学之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其专长应与邀请学校拟开设课程之内容性质相符。

前项应邀来台讲学者,邀请单位应协助办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险。

第六条     学术机构或大专校院得邀请就读大陆地区、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大专以上学校之大陆地区学生来台研修。

大陆地区学生来台研修应办理保险;其停留期间逾二个月者,邀请单位应协助办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险及健康检查。

大陆地区学生来台研修,不得从事校外实习。

大陆地区学生来台研修所修学分,学校得依规定发给学分证明、修课证明或成绩证明。

大陆地区学生来台研修之研修费收费标准,以不低於私立学校学分费一点五倍为原则。但台湾地区学校与大陆地区学校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办理。

第七条     前点之邀请单位应建立研修生生活辅导机制,指定专责人员,协助安排研修生住宿。

学校邀请大陆地区学生来台研修,应考量师资课程、教学设备及宿舍容量。

研修生发生事故或违规事件,应即时通报本部校园安全暨灾害防救通报处理中心及研修陆生及台生登录系统,并妥善处理。

学校邀请大陆地区研修生来台曾发生违规情事,本部得限制该校邀请大陆地区研修生人数。

第八条     大陆地区学生来台研修停留期限逾六个月,拟依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延长研修期间者,邀请单位应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三十日前一个月内,将其来台研修期间全部就读学期之研修计画表(包括研修计画项目摘要、生活辅导机制、办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险、师生比率、境外生人数、最近一次校务评监情形、图仪设备、学生床位数及住宿安排、与相关机关团体间之紧急联络网等内容)报本部审查。

本部核准前项延长研修期间之大陆地区学生总人数,每年以二千人为原则。

第九条     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教育活动,以团体方式来台者,得置随团行政人员,以不超过团员人数之五分之一为原则。

随团行政人员不得介入在台研修之大陆地区学生生活辅导事务。

第十条     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来台从事教育活动,不得藉机打工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大陆地区教育专业人士及学生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交流,其主要专业活动,不得变更;预定进入台湾地区日期或行程有变更者,邀请单位於入境前或行程变更前,应检具确认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移民署及本部备查。

申请人因故需延期离台者,邀请单位应於其停留期限届满五日前,备齐表件,迳向移民署代为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邀请单位之接待及活动情形,与许可计画不符者,本部得予纠正或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