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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第1项明定不采认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学历。有关医事学历采认,涉及医事人员教、考、用范畴,目前教育部、卫生福利部尚未予放宽。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中国大陆人民未在台设有户籍,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惟有关技术士技能检定部分,因未涉及前述限制,且为证照分离,劳委会(现改制为劳动部)於102年3月14日发布函释,自102年7月1日起开放陆生报考。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第1项明定不采认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学历。有关医事学历采认,涉及医事人员教、考、用范畴,目前教育部、卫生福利部尚未予放宽。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中国大陆人民未在台设有户籍,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惟有关技术士技能检定部分,因未涉及前述限制,且为证照分离,劳委会(现改制为劳动部)於102年3月14日发布函释,自102年7月1日起开放陆生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