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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现行跨境民事事件选法规则潮流,强化性别平权与儿童权利保护,陆委会修正两岸条例民事章选法规定

  • 发布日期:110-12-05

  大陆委员会表示,两岸条例民事章本次修正重点在於符合现行跨境民事事件选法规则潮流,强化性别平权与儿童权利保护,并增加社会新型态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选法规定(如智慧财产权、商品制造人等特殊侵权责任)。同时考量两岸关系特殊性,保留两岸条例另有规定优先适用之原则,例如涉陆继承事件仍有两岸条例第66条至第68条之适用,以维护国人权益及台湾社会整体利益。

  鉴於两岸条例第41条至第62条民事章之选法规定,於81年立法时系参考涉民法之规定,逐一在两岸条例明定对应条文。然涉民法已於99年大幅修正,造成涉外及涉陆的民事事件选法差异日趋扩大,已影响司法审判实务适用法律困扰,更影响国人处理民事私法关系的复杂性。鉴於司法院再度於今(110)年1月提出涉民法第46条、第63条修正草案,且两岸条例民事章选法规定迄今已近30年未全面检讨修正,本会爰启动本次修法工作,全面检视两岸条例相关选法规则之妥适性。

  陆委会指出,两岸往来衍生之民事法律关系及类型日趋复杂,如智慧财产权、商品制造人等特殊侵权行为、成年年龄调整等,均与三十年前立法环境差距甚大。随著全球化趋势,两岸民事事件牵涉跨第三国之情形已属常见,两岸条例民事章选法规定,已不足因应当前时空环境及实务需求。陆委会经多次邀集国内学者专家、司法实务及相关机关讨论,均肯定本会研拟修法之方向。

  另有关两岸同性伴侣在台婚姻登记问题,考量涉民法已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及其施行法修正,两岸条例准用涉民法後,将使我国人与境外不承认同婚国家(或中国大陆籍)之同性伴侣法律适用结果趋同,避免产生对境外同性伴侣歧视性之对待。至於国人最关切的两岸人员往来安全管理问题,一向是政府最为重视的核心议题。基於国安考量,移民署会依法进行面谈严格查核,把关杜绝跨境假结婚影响台湾社会之安全与安定。有关两岸同性伴侣之入境事由、面谈程序及其他强化管理事项,後续所涉及的相关法令及行政配套措施,政府各有关机关已召开多次会议研商,请国人及社会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