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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国经济秩序正常运作,陆委会第29次委员会议通过「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及第93条之2修正草案」

  • 发布日期:110-11-30

  大陆委员会本(110)年11月30日第29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及第93条之2修正草案」,明确规范陆企绕道第三地及藉由人头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之管理机制及相关处罚,强化维护我国经济秩序正常运作。後续将循行政作业程序,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近年时有中国大陆营利事业「透过台湾在地协力者」,或「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资之企业」,以及「假借他人名义」等违法方式,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藉此挖角我高科技产业技术人才,企图达成我消彼长之磁吸效果,此举已严重影响我经济秩序及国家利益。实务上亦屡有陆资为规避来台投资之审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违法来台从事投资行为之事件发生。

  为有效吓阻前揭违法行为,经会同相关机关共同研议,本会爰拟具两岸条例第40条之1及第93条之2修正草案,明文规范中国大陆营利事业绕道第三地之违法行为,并加强处罚力度,从有期徒刑1年提高至3年,以保护我产业发展及交易秩序。另本会亦研拟两岸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为规避陆资来台投资应经许可,而提供其名义予陆资使用之违法行为类型纳入规范,违反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

  为有效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及经济秩序之稳健发展,并确保我高科技产业领先优势,本会以整体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角度,从法制面强化陆企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以及陆资来台投资之管理规范,建构完整且务实的防卫机制,俾有效防范前揭违法行为对我国安及经济秩序造成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