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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村里长赴中国大陆参访交流可否签署交流合作备忘录?

  • 发布日期:108-04-25

答:(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1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 (构)、团体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违反该规定者,依同条例第90条之2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二)村里长系地方选举之公职人员,非属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对象,其赴陆系依一般人民出境查验程序查验出境,无须依两岸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许可赴陆。但要提醒,村里长赴陆交流倘违反上开两岸条例规定,将由主管机关内政部视具体案情进行查处。另内政部108年4月21日於该部脸书网站上宣导提醒村里长注意不能到中国大陆签署协议,以免违法受罚(详情请参考内政部说明影片:「村里长们请注意!到中国签署交流协议,将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类别

法政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