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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公教人员之中国大陆遗族得否申领抚恤金等公法给付?

  • 发布日期:105-07-11

答:(一)依两岸条例第26条之1规定,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在任职(服役)期间死亡,或支领月退休(职、伍)给与人员,在支领期间死亡,而在台湾无遗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中国大陆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该支领给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内,经许可亲自进入台湾,以书面向各主管机关申请领受公务人员或军人保险死亡给付、一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一次抚慰金,以保障中国大陆遗族或法定受益人领受本条所定给付之权益及杜绝冒领情事发生。但是,上开公法给付之请领总额不得逾200万元,至於如有因受伤或疾病致行动困难,或领受之给付金额与来台旅费显不相当等特殊情事,经主管机关核定者,例外准许中国大陆遗族或法定受益人不必亲自进入台湾,即得领取给付。

(二)上揭规定所称特殊情事,依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36条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核定者:

1.因受伤或疾病,致行动困难无法来台,并有中国大陆医疗机构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足以证明。

2.请领之保险死亡给付、一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一次抚慰金,单项给付金额为新台币10万元以下。

3.其他经主管机关审酌认定之特殊情事。

(三)另,相关申领抚恤金等公法给付之执行细节,规定於本条例施行细则第29条至第39条;至於请领给付之申请书表格及作业规定,则由铨叙部、教育部、国防部及其他主管机关另定之。

类别

法政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