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二)教育部依據前開條文授權,訂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據以審查我各級學校與中國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合作行為。前述要點第2點規定,各級學校擬與中國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應經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向教育部提出。
(三)上揭要點律定各級學校申報程序,並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從事兩岸校際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有關法令政策、交流對等互惠原則及涉及機密科技、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