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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辦理中國大陸古物來臺展覽?

  • 發布日期:113-02-05

答:(一)申請中國大陸古物來臺展覽,應由臺灣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依「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檢具申請書、計畫書、邀請文件、契約書、大陸地區古物清冊資料、大陸地區古物保險文件,及預定隨護人員名冊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2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文化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前項古物來臺展覽之場所,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且主辦單位不得利用古物在臺期間,從事該古物買賣行為;另外,中國大陸古物於陳列、展覽結束後,應全數運出臺灣。

類別

文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