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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要件

  • 張貼日:97-03-07
  • 發布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於97年3月7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之最大變革,係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要件,以往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期間其臺灣配偶死亡者,即無法申請在臺定居設戶籍,新辦法對此已調整放寬,規定如未再婚且在臺灣地區已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也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設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申請定居時,需檢附之財力證明,亦考量社會實際情形,放寬採認種類及財產合併計算範圍。另在臺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有逾期停留者,出境後可立即申請再入境,不再管制1年才能申請。又增訂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可先以具結書替代,於入境之翌日起30日內再持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換發入出境許可證件,以資便民及加速審核流程。

內政部說,為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落實親權之行使,新辦法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每年應與其未成年之子女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逾183日,不應將小孩送到大陸地區或國外,而獨自一人在臺生活。

內政部強調,本次許可辦法修正,著重在促進兩岸婚姻家庭福祉並考量實情,廣納民間建言,解決實務困擾並創和諧社會。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