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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張貼日:98-07-30
  • 發布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7月31日討論通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針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於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時,應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以及必要時應對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訪談之作業相關事項等,予以明確規範。該辦法修正草案經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後,將儘速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移民署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係於93年3月1日發布施行,為配合移民署96年1月2日成立,並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減少訴願紛爭,使面談機制更趨公正性,爰將原辦法15條,修正為17條(新增4條、刪除2條),其涉有重大變革者為增訂面(訪)談之應備文件,申請人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之面(訪)談方式,面談輔佐人資格意思表示之效果與退場機制,及經審認有進行訪談之必要時,其配偶或親屬始須接受訪談等。

移民署提醒,有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需求之民眾,於接受面(訪)談時,應備妥面(訪)談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佐證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移民署除將嚴守把關入出境管制、持續完善面談管理機制外,更將全力取締假結婚、非法移民等不法情事,以保障合法之真實婚姻。

類別

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