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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月報086期

壹、 本月專題
近期香港情勢
貳、 特別報導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內容簡介
參、 情勢分析
一、澳門特區「推委會」成立,五月選舉行政長官
二、大陸民運人士魏京生等人遭港府拒絕入境
肆、 台港澳交流短訊
伍、 台港交流答客問
陸、 統計資料
一、台灣地區對香港貿易統計表
二、台灣地區對澳門貿易統計表
三、台海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金額統計表
四、兩岸、台港暨兩岸三地貿易依存度統計表
五、台灣對大陸、香港及全球貿易順差統計表
六、台港相互投資金額統計表
七、香港對大陸地區貿易統計表
八、台港澳往來人數統計表
九、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趨勢圖
柒、 每月大事

變更編輯週期聲明

  「港澳月報」自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創刊以來,迄今已編印八十六期,期間承蒙各位愛護,使本刊物內容益加充實,相關研究機構將之列為重要之參考文件,多位民眾亦來電索取,甚具重要性。今為配合刊物整體改版,爰自下一期(八十七期)起將本刊物編輯週期改為季報,不便之處,尚請諒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謹誌

壹、本月專題

近期香港情勢

提要

▓ 特首留任政務司長,各界反應良好,有助港府改革公務員體制。

▓ 失業率持續攀升,惟市面氣氛已見好轉,香港經濟正處谷底徘徊階段。

▓ 連串司法判決及律政司長不信任動議遭立法會否決後,港府國際形象備受打擊。

▓ 馬市長訪港之行,有助推動台港關係發展。

一、 前言:
 

香港政治情勢尚稱穩定。雖有律政司長不信任動議遭否決等事件引致港人及國際社會擔心香港司法獨立的前景,但自特首宣布留任政務司長及新預算案反應良好等利多消息後,社會上已趨平和。

香港經濟目前雖仍處於谷底徘徊階段,但已漸趨穩定。顯示之跡象有:訪港旅客持續增長、銀行調低最優惠利率、樓市漸趨活躍、股市持續攀升、新預算案反應良好、市民對經濟前景信心增強、市面氣氛已見好轉等現象,只要不再受外圍因素打擊,未來的經濟前景應會漸次好轉。

港府與大陸司法管轄權爭議,已使香港民眾對「法制保障程度」信心降低。「張子強案」港府未向大陸爭取押解返港審判、終審法院對「無證兒童」判決的風波、律政司長不起訴胡仙等事件,使香港民眾對法制保障信心下調。

台港交流向前推進。台北市長馬英九先生訪港之行,獲香港輿論一致肯定;我在港設有分行或辦事處之銀行,增為十五家等,顯示台港交流已有所增進。

二、 政治層面:
 

(一)中共「紅頭文件」強調特區必須「以穩定重於一切」:

據此間消息人士透露,本年初中共「中央」曾向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紅頭文件」,強調特區必須「以穩定重於一切」,以經濟復甦為首要任務,並表明態度,高級公務員隊伍不宜「大換班」。多少顯示出中共當局對移交後的香港特區政府的表現仍未能完全放心。

(二)特首董建華宣布延任政務司長陳方安生,任期與他同步屆滿:

特首董建華於本年三月初赴京述職返港後,隨於同月廿五日正式宣布,為保持港府及社會之穩定,留任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兩年半,至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與他任期同步屆滿。董氏表示,他的決定得到全體行政會議成員及主要官員的支持,但留任政務司長陳方安生不須經由中共「中央」批准,不過他也在事前知會了中共「中央」。再一次顯示董特首事事以中共「中央」馬首是瞻的作風,且有關決定亦與前述中共之「紅頭文件」指令頗為吻合。

據此間輿論及民意調查結果,有七成多受訪者表示支持陳方安生留任,顯示社會各階層對董氏留任陳方安生大體表示支持。陳氏之留任,確有助港府現正推行的公務員體制改革計畫。

(三)民主倒退聲浪下,立法會仍通過區議會條例草案:

本年三月十日立法會終在一片抗議民主倒退聲中三讀通過「區議會條例草案」,確立本年十一月首屆區議會選舉的規則,將已取消五年的區議會委任制恢復(五百一十九個區議會議席當中包括:民選議席三百九十個、委任議席一○二個、當然議席二十七個)。民主黨主席李柱銘指港府此舉是「對香港人的侮辱」,是民主大倒退。該黨更在否決委任制及當然議員的修訂後,和前線立法會議員分別在三讀及委員審議階段集體離場抗議。

(四)立法會否決不信任律政司長動議,港府形象備受打擊:

在港府高層強力遊說下,立法會終於本年三月十一日否決由法律界代表吳靄儀議員提出不信任律政司長梁愛詩之動議,雖化解了律政司長被不信任的危機,但有學者認為,不信任動議遭否決,減少事件對港府國際形象及市民對法治信心所造成的損害,但已造成的損害短期內亦難以全面挽回。更有學者指出,事件打破過去立法機關不過問政府人事任命的不成文規定,對日後的憲制發展,亦會有深遠影響。事件亦導致自由黨副主席夏佳理沒有依隨該黨路線投棄權票,於發言後逕自退席抗議。夏氏更以強烈的措辭表示,無論投票結果如何,「惟一輸家只會是香港」。

(五)終審法院關於「無證兒童」案件判決風波暫告平息:

有關香港終審法院就「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之判決所引致香港的「憲制危機」,事件終於由律政司長於本年二月廿四日向終審法院提出要求終審法院就判詞中有關終審法院司法管轄權,以及其與中共「人大常委會」解釋權紛爭作出澄清﹔同月廿六日終審法院亦在無先例情況下,接受港府要求澄清有關判詞,重申中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行為只要符合「基本法」,終審法院不會質疑其權威。而中共「副總理」錢其琛在接受訪問時被問及是否滿意有關之澄清時表示,「目前就是這樣吧﹗」,有關之爭議亦暫告一段落。(編按:由於港府四月底公布因終審法院裁決而享有居港權之內地人士約有一百六十七萬人,對香港將構成沉重的負擔。目前港府提案請中共「人大常委會」解釋,並獲立法會通過,其未來發展值得注意。)

(六)市民對特首及特區政府表現的滿意度攀升:

據港大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於今年四月中發表的一項有關市民對特首及特區政府的評分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市民對特首董建華的評分為五十九分(三月份為五十八點一、二月份為五十六點二),是有關調查過去半年以來的高位。至於市民對特區政府整體表現的評價方面,最新數據顯示,有三成七市民表示滿意特區政府的表現,是一年以來的新高。表示不滿有二成六,亦是一年來的新低。

(七)民調顯示市民對中共治港滿意度劇降:

據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三月初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自中共批評香港終審法院就「無證兒童」居港權問題所作的判決後,本港市民對中共治港政策的滿意度急劇下降,創香港移交以來的新低﹔表示滿意中共治港政策之被訪者自去年七月時最高的六成急跌至僅有四成二,跌幅達十八點九個百分點,為一九九七年九月以來最低點﹔而表示不滿意的市民亦比去年移交一週年時大幅增加近一倍,由去年約一成一升至現時的二成一,而對香港能否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表示信心不大者也有逾三成六,較本年一月的三成多出近五個百分點。

(八)逾半數市民認為首屆立法會未能有效監察及制衡港府:

據港大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於四月中旬發表有關市民對首屆立法會評價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有百分之五十三點六的被訪者認為立法會對於監察及制衡港府完全無效,而一旦政策未能符合民意時,亦無法改變港府的做法,認為監察有效者僅佔三成。至於代表性方面,約四成半市民認為現時之立法會欠缺代表性,認為具代表性者只有三成左右﹔認為立法會表現較移交前差者佔四成七,表現較移交前好者僅佔約一成五。上述有關調查與「九七」移交前之立法局相比,亦顯示有接近半數市民認為特區立法會在監察政府方面表現較差,約半數則認為其代表性較低,立法會的功能似乎在移交後已經減弱。

三、 經濟層面:
 

(一)外資流入,港股迭創一年來新高:

港股於復活節假期(四月二日至六日)後,承接外圍走勢大幅攀升,多隻藍籌股(恆生指數成份股)重上一九九七年十月股災以前之水平,恆生指數四月七日收市為一一、六一四點,升五百四十點,升幅達百分之四點八九,成交額增至七十九億港元。四月二十七日港股再升二百三十七點,為一三、三六四點,再創新高。

東方匯理銀行資產管理香港市場部經理梁寶衡表示,外資資金於未來六個月內,在亞太區復甦概念下,將明顯流入區內,連日資銀行近期亦已放寬融資政策。

(二)新財政預算案,輿論反應良好:

特區財政司長曾蔭權於三月三日公布以「強本節用、共創新猷」為題的一份有三百多億港元赤字的財政預算案,提出八項新猷,包括公務員凍薪、首次退稅百分之十,興建數碼港、迪士尼樂園﹒﹒﹒等,試圖在經濟衰退之際進行阻力重重的改革,以及給予港人經濟發展的新希望。曾蔭權表示新預算案期達到三個願望:1、透過預算案在中期內平衡港府整體預算,即加稅項目不可以影響本年的經濟復甦,以及在後期內使港府財政赤字轉虧為盈﹔2、利用經濟衰退的時機,做八項應做的事﹔3、進行兩項大規模投資,給予港人希望和朝氣。

新預算案推出後各界反應良好,輿論亦大致好評,預料可在立法會順利獲得通過。

(三)失業率持續攀升、本地生產總值呈負增長:

港府公布本年一月至三月份之臨時失業率再度攀升為百分之六點二,失業人口高達二十一萬餘人,創歷史新高。勞工界人士更指出,本港失業率仍未「到頂」,預計在未來數月極可能攀升至百分之七的高峰。

另港府公布修訂後之一九九八年本地生產總值為負百分之五點一(初步估計為負百分之五點七)。三月份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則下跌百分之二點六,是去年十一月出現通縮以來最大之跌幅﹔但港府經濟顧問鄧廣堯則指出近月經濟情勢已有所改善。(港府預計本年度之生產總值增長為百分之零點五)

(四)訪港旅客持續增長,旅遊業呈復甦景象:

到香港旅遊的人數自去年中以來持續增長,四月中旬公布之三月份旅客人數較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十二點四,總人數為八十六萬多人次,(預計本年之旅客人數會突破千萬人次)﹔當中台灣訪港旅客亦增加了百分之七點五,近十五萬人次,僅次於中國大陸,佔訪港旅客的第二位。據香港旅遊協會表示,從資料顯示訪港旅客數字已連續九個月穩健增長,酒店入住率亦回升至八成一。

(五)市民對經濟前景重拾信心:

在港府發表新財政預算案後,港府民政事務局最新一次的民意調查顯示,有百分之四十一的被訪者對港府處理經濟問題感到滿意,更有百分之七十四市民預期未來十一個月內經濟情況會有所改善或不致變壞。

(六)香港競爭力排名由第三跌至第七: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一項權威的「全球競爭力年報」調查顯示,經歷金融風暴後的香港排名明顯滑落,由過去一直穩守第三位跌至第七位。其中評分較低的分別是「內部經濟」及「科研技術」,而有關機構亦認為辦公室租金、消費開支過高等,亦令香港競爭力受損。亞洲區各國之評分、排名除新加坡外,其餘均較去年下跌。(新加坡維持過去四年之排名而居次位,台灣地區由十六跌至十八、大陸地區由二十四降至二十九。)

四、 社會層面:
 

(一)中共駐港「解放軍」部隊領導層換班:

中共「廣州軍區司令員」陶伯鈞於本年三月廿四日正式向特首董建華通報,駐港「解放軍部隊司令員」劉鎮武升任「廣州軍區副司令員」,遺缺由「駐港部隊政治委員」熊自仁接任。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表示對中共駐港部隊的表現滿意,並指暫時看不到該部隊有干預香港事務的情況。

(二)香港「自由市場指數」下跌:

香港政策研究所本年二月底公布最新一期的香港「自由市場指數」(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其中「法制保障程度」及「行業競爭程度」指數跌幅最為明顯,拉低了綜合指數為九十三點五,較一九九八年六月之九十五點九微跌了百分之二點四。

七項構成自由市場指數的變數中,「法制對私產及個人權利的保障程度」和「行業競爭程度」較一九九八年六月分別下調百分之五點五及五點二。報告亦指出「港人張子強案」港府未依司法管轄權向大陸內地爭取押解返港審判,是令「法制保障程度」指數下調之主要原因之一。對於「行業競爭程度」指數下調,報告認為與香港石油供應商嚴重壟斷,導致競爭不足,價格偏高有關。

(三)港府計劃推行公務員體制改革:

特區政府於三月八日公布公務員體制諮詢文件,提出系列改革,包括以合約制代替沿用已久的長俸永久聘用模式,建議港府於公元二○○○年起所有新入職的公務員一律以合約形式聘用,只有表現良好者在晉至監督級時才能轉以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有關建議一旦落實,意味香港公務員的「鐵飯碗」不再。

(四)親中共報章陣營擱置合併計畫:

移交後的香港,中共當局自覺已可有效掌握香港媒體的去向,香港三份傳統親中共報章「文匯報」、「大公報」及「香港商報」遂於去年初著手檢討香港移交後的經營路向及如何改善內部架構。相信是中共內部人事及部門間本位主義等因素未能平息,本年三月間上述三份親中共報章宣布放棄組成集團,決定維持各自經營的運作模式。據瞭解上述三份報章,雖已獲中共「中央」一筆撥款繼續經營,惟在目前仍處於虧損狀態下,估計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報業減價戰下,如嗣後果真未獲中共當局經濟支援,上述親中共報章未來之經營將會頗為困難。

五、 台港關係:
 

(一)香港輿論一致肯定馬市長訪港之行,咸認為有助增進台港關係:

本年三月四、五日馬市長率同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長沈世宏、工務局長李鴻基、交通局長曹壽民、建設局長黃榮鋒、研考會主委吳秀光、新聞處長吳慧美、臺北銀行董事長廖正井等一行十七人來港訪問(另有隨團來港訪問之國內媒體記者十人)。馬市長、廖董事長及兩名隨員,獲特區政府禮遇通關,並使用港府機場貴賓室。鄭局長及特首特別顧問葉國華(特首特別指派葉氏以特首代表身份接待馬市長)一同進入機場禁區內迎接馬市長。

馬市長訪港期間媒體爭相報導,故訪港前後之報導、評論等頗多,而且大致都是正面的。總結馬市長此行,發展台港官方機構間之業務層面,諸如市政、運輸、交通、文化、藝術等官員之觀摩、考察等性質之交流互訪,應是爾後發展台港關係的一個路向。

(二)民調顯示港人多認為港府應設駐台官方機構:

本年二月底一項由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所做的有關「台港關係民意調查」顯示,有七成九之受訪者認為特區政府應在台灣設立代表機構,而且這種訴求較上次調查有所增加。亦有半數被訪者認為「九七」後之台港關係應更密切。

(三)台北銀行香港代表辦事處開幕,顯示台港間的交流關係又向前推進一步:

台北銀行香港代表辦事處於三月五日在港舉行開幕酒會,顯示台港交流關係又向前邁進一步。另據統計截至目前為止,我在港設有分行或辦事處之銀行總計有十五家。

貳、特別報導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內容簡介

港澳處科長 杜 瑋

「九七」(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香港移交中共管治之前,居住港澳地區人民來台短期停留及長期居留,係依「台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暨「居住港澳地區人民來台短期停留及長期居留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有屬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亦有屬於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之普通命令,由於「九七」前之香港及「九九」前之澳門在政府的港澳政策上定位為僑區,並將居住港澳地區之人民視同為國人,故前揭規範內容尚屬寬鬆。

「九七」後,香港成為中共治下的「特別行政區」,鑒於香港澳門一向與我密切之實質關係及在兩岸關係中的重要地位,香港「九七」及澳門「九九」後,繼續維繫及促進未來台港澳直接交流,並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發展我與港澳之關係,維護香港澳門的自由、民主、安定、繁榮,保障港澳同胞的權益,乃政府港澳政策之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在此目標與原則下,為因應香港、澳門於「九七」、「九九」後地位之改變,政府特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作為台港澳交流之法制基礎,並在香港澳門能維持自由經濟制度與高度自治地位的前提下,視其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直接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辦法(涉及香港部分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規範台港澳間的入出境、文教、交通、經貿及其他往來關係,而不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免損及港澳同胞之權益。為配合上開政府港澳政策,入出境業務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以下簡稱境管局)爰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授權規定,訂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其中有關香港部分並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綜觀其規範內容,大抵延續「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暨「居住港澳地區人民來台短期停留及長期居留規定」之寬鬆規定,便利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停留或居留,並藉由放寬居留、定居限制吸引港澳資金及人才,以配合政府推動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該許可辦法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將屆兩年,主管機關境管局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暨基於便民考量,爰提案修正相關條文,並經行政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一六五四一號函准予修正核定,以示政府在「九七」、「九九」後繼續照顧港澳居民及維護其既有權益之決心。茲將修正重點簡介如后:

一、增訂在香港或澳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進入台灣地區者,得逕向境管局申請。(第七條)

按第七條第一款原條文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進入台灣地區短期停留者,得由境管局派駐於陸委會香港事務局或「九九」後澳門事務處內之人員在當地辦理入出境許可證之核發事宜。(按澳葡政府未准許外交部駐澳門辦事處,在澳門辦理簽證事宜,故一般澳門居民若欲來台,亦在香港提出申請)為配合此項法律規定,境管局原擬派遣技術人員赴香港改善硬體設施,建立電腦連線作業,以便在當地處理簽證業務,便利香港或澳門居民辦理申請手續,惟因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不發給工作證,致此項法律規定無法落實,境管局為符合實情,爰修正第七條第一款,增訂第二次以後申請者,亦得逕向在中華民國台灣之境管局提出申請。

二、增訂「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並增訂「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照、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及「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如於申請時尚未入境前即經查覺,其不予許可期間自經查覺之翌日起算。(第八條)

按第八條第一項原以列舉方式規定有八種不許可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之情形,此次修正時,為避免有掛萬漏一之情形發生,爰改採例示方式,增列第九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之概括規定,以資周延。又「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及「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等二種得不予許可入境之情形,其不予許可期間法律原規定自出境之翌日起算,但實務上有未入境前即經查覺者,故增訂第三項,明定於申請時,尚未入境前即經查覺者,其不予許可期間自經查覺之翌日起算。

三、增訂經常來台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經許可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並增訂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因故未能入境者,得申請延期;另增訂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離境者可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第九條)

按「九七」前香港居民申請來台許可分為單次、多次及逐次加簽等三種入出境許可,「九七」後境管局為鼓勵其多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爰取消逐次加簽許可,惟實施後反應不佳,境管局爰依民眾之請求再恢復之。又持有單次入出境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基於便民之考量,增訂得申請延期一次之規定。另持有單次、逐次或多次入出境許可之民眾,可以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離境之理由,向境管局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境,其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且在入出境證件有效期間內,無次數之限制,此項增訂措施,對香港或澳門民眾,相當有利。

四、增訂任職於飛航台灣地區之外國、香港或澳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台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以及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得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境,以資便民。(第十四條)

五、將「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者」之審認機關「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十六條)

「九七」以前之「僑教」業務,大專以上部分係由教育部負責,中小學部分則由僑務委員會負責,另有關「僑社」業務亦由僑務委員會負責之。「九七」後香港地位轉變,已非屬僑區,僑務委員會不再辦理當地之「僑教」及「僑社」業務,改由教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負責,爰配合實際情況,將「九七」前於香港或「九九」前於澳門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審認權責,移歸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六、免除香港及澳門地區來台就學學生辦理居留證時應覓保證人填具保證書之責。(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按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原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應覓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惟實務上,港澳地區來台就學之學生在台多無親友可提供保證,而其就讀之學校亦多表示無法代為擔保,要求其提具保證書,顯有事實上之困難。再者,「九七」前港澳學生來台就學並不需提具保證書,「九七」後新增此規定,易導致政府港澳政策緊縮之誤解。此外,海外其他地區學生辦理居留時並不需提具保證書,如僅課港澳學生具保之責,似有違「平等原則」。基於以上理由,並為順應民意,境管局爰增訂但書規定,免除香港及澳門地區來台就學學生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時應填具保證書之責,以資便民。

七、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十日以上者,其居留申請案得不予許可」之規定。(第二十二條)

按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往在台灣地區短期停留時,常有逾期停留之情形發生,對於國內入出境之管理造成莫大之困擾,此等民眾爾後若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宜給予一定之限制,以儆效尤,爰於修正條文第五項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十日以上者,其居留申請案得不予許可,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至少為一年」之規定;至於逾期停留未逾十日者,則依原規定「其居留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處理。

八、配合政府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劃」,便利港澳專業人士入出境,增訂申請發給「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規定。(第二十三條)

為配合政府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劃」,便利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之港澳專業人士入出境,爰增訂第四項,對於「在台灣地區有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及「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主管或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等港澳專業人士,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境管局申請「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九、增訂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入境居留當年外,一年內在台灣地區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境管局得撤銷其居留許可或註銷其居留資格,並註銷其所持有之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第二十八條)

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其主要目的在於將來能在台灣地區定居設籍,而欲取得定居之資格,依法須在台灣地區連續居留滿一年以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若無法符合此要件,則可推斷其已無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意思,境管局爰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之相關規定及外國立法例,增訂一年內在台灣地區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得撤銷其居留許可或註銷其居留資格,並註銷其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十、增訂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第三十六條)

按「九七」後香港居民入境及居留定居申請案件,如有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均要求附委託書,惟此項措施對於旅行社業者而言相當不便,故執行後頗引起爭議,境管局爰基於便民之考量,增訂但書,規定旅行社為代申請人者,免附委託書,以符實際情況。

以上有關「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案中,最值得注意者有三項:(一)免除港澳學生來台就學應填具保證書之責;(二)恢復「九七」香港移交後取消的三年逐次加簽證;(三)給予單次證免費延期一次之優惠措施。前面第一項,可解決「九七」後香港學生來台就學所持續面臨之保證書問題,符合政府鼓勵港澳學生回國就學之港澳政策。後面兩項,屬於放寬香港居民來台入出境之改進措施,配合本會香港事務局於去(八十七)年元月開始實施,針對因特殊事故急須來台之香港居民所開辦之「快證」服務(經核准後三至五天內可取證,較一般申請案件須十天發證,可節省一半時間),以上共三種便利台港往來之入出境措施,應能獲得香港居民之肯定,並有助於我促請香港特區政府簡化及改善國人赴港入境簽證之互惠要求。

參、情勢分析

一、 澳門特區「推委會」成立,五月選舉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簡稱「籌委會」)於四月十日該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中選舉一百八十五名「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簡稱「推委會」)委員,連同澳門地區「人大代表」中四位澳門永久性居民為當然委員,以及澳門地區「政協委員」經自行選舉產生的十一名委員,計兩百名組成的「推委會」。「推委會」於四月廿三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提名區宗傑及何厚鏵兩位先生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推委會」訂於五月十五日的第三次會議選舉行政長官。

依據中共「人大」一九九三年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澳門特區「推委會」由兩百名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六十人;文化、教育等界別五十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五十人;另外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人大代表」、澳門地區「政協委員」代表四十人。前三界別委員由「籌委會」選舉產生。第四界別裏,澳門地區的「人大代表」中屬於澳門永久性的居民者為當然委員(四名);原政界人士和澳門地區「政協委員」的代表分為廿五名及十一名。原政界人士參加「推委」的具體產生辦法與前三個界別相同,澳門地區「政協委員」代表則由「政協委員」中投票互選產生。「推委會」的主要任務是提名和選舉第一任行政長官。

至四月十七日行政長官參選報名截止,共計有九人報名參選。依規定參選者至少要取得二十位「推委會」委員的提名,才可成為特首選舉候選人。結果,扣除經「籌委會主任會議」確認不符合參選資格的四人後,剩五名參選者,其中何厚鏵與區宗傑分獲一百廿五位及六十五位推委的提名,成為正式候選人。「推委會」將在五月七、八日聽取區、何兩位候選人的政見及答問,於五月十五日選舉行政長官。(編者按:五月十五日澳門特首選舉結果,何厚鏵先生獲一六三票,當選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另一候選人區宗傑獲三十四票;另二票棄權)

二、 大陸民運人士魏京生等人遭港府拒絕入境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訂於本年五月一、二日於香港王賡武堂舉辦「紀念『五四』八十週年及『六四』十週年國際研討會」,擬邀請波蘭、南韓、捷克、新加坡、中國大陸之學者及團體代表與會,其中包括大陸海外民運人士魏京生、王丹等十一人(如附表一),惟遭港府入境事務處拒發該十一名人士之入境簽證。

附表一
姓名 身分
王 丹 「六四」學生領袖
魏京生 民運人士
*劉賓雁 民運人士
嚴家其 學者、民運人士
*劉 青 「中國人權」主席
徐邦泰 「民聯陣」主席
高爾品 學者
*楊建利 曾參與「六四」之留美學者
于浩成 中共憲法專家
*陳一諮 中共前總書記趙紫陽智囊
張 倫 「六四」學生領袖

*為「九七」前曾獲准赴港探親或觀光

 

「支聯會」成立於一九八九年五月間,以支援愛國民主運動為宗旨,成立之十年間,每年均舉辦復活節民主傳訊、五月巡迴宣傳、「六四」燭光集會等活動,並未因「九七」香港移交而有所中斷。本年因適逢「五四」八十週年及「六四」十週年,爰舉辦本項研討會,並於本年四月初代替前述十一名人士向港府入境事務處申請入境,惟港府於四月二十一日宣布拒絕發給該等人士入境簽證,並稱「已審慎地根據現行的入境政策及程序考慮過」,惟未說明拒絕其申請入境之原因。「支聯會」成員於知悉結果後,於次日下午至港府總部抗議,相關媒體亦多對港府此項措施不表認同。港府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乃於五月五日說明,係基於該等人士至港並不符合香港利益,並非擔心該等人士將對香港社會造成重大衝擊之原因。

港府此項措施已造成相關影響如下:

(一)有損香港自由之國際形象:

「支聯會」邀請該十一位人士至港參與研討會,僅為單純之學術交流活動,不應從政治層面加以審查。遭港府拒絕入境之十一名人士中,其中四位(如附表一)曾於「九七」前獲准赴港探親或觀光,港府此次拒絕該等人士入境,可謂一倒退之措施,已使香港自由形象受損。

(二)使港人對「一國兩制」之信心再度降低:

「九七」後「張子強案」、「胡仙篤數案」、「無證兒童案」,及近期之「毀損國旗、區旗案」,已使香港居民對於香港司法獨立產生質疑,此次事件,相信已使港人對「一國兩制」能否落實再次降低信心。

港府雖拒絕該等人士入境,但具有相同背景之項小吉(曾在「六四」通緝名單上)、汪岷(長期從事海外民運工作)得以美國護照入境(持美國護照,可免簽證赴港)參與該項研討會,而被拒入境者則以發表論文、錄像投射等方式參與。港府若能事先同意該等人士入境,即使其至港後,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反相關入境條件,港府皆可以「基本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實行出入境管制)、入境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採取措施,不會引發爭議。

樂見香港繼續維持自由、繁榮,是所有關心香港前途人士之願望,我們希望日後港府能以更開放之胸襟處理類似事件,相信對於香港「基本法」之落實,及整體國際地位之提升,皆能有所助益。

肆、台港澳交流短訊

 

一、香港珠海大學建築學系學會一行十二人,由該學系主任張明禮率領,於四月一日至四日組團來台進行學術交流,在台期間曾參訪逢甲大學及東海大學等校。

二、由中華港澳之友協會主辦,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及澳門社會科學會等單位協辦之「第五屆台、澳關係研討會」,邀請台、澳兩地專業人士及學者共六十餘人,於四月二日至五日假台北富都大飯店舉行,會議主題是「澳門的今天與明天」,討論澳門回歸後,對兩地文化、經貿、民間交流等議題交換意見。

三、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學校組成「中、小學台灣教育考察團」一行三十人,由團長石莫錦德率領,於四月四日至八日來台參訪,在台期間曾拜會教育部及本會,另亦參訪東吳大學、衛理女中及張老師心理輔導中心等學術機構。

四、為探討青少年違法及葯物濫用防治對策,「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及中共「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以「青少年違法及葯物濫用防治對策」為題,合辦一項研討會,邀請台灣、大陸、香港、澳門四地學者及專家共七十餘人,於四月四日至五日,假澳門山頂衛生司技術學校禮堂舉行,會中發表論文共五十餘篇,透過學術討論及實務經驗之切磋獲得參照,我方出席代表為台灣犯罪矯正協會理事長周震歐。

五、基隆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林振國等一行十餘人,於四月十日赴香港參訪,期間並拜會本會香港事務局鄭局長安國。

六、香港台灣工商協會貿易委員會於四月十三日,假光華新聞文化中心舉行午餐座談會,邀請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陳明璋教授作專題演講「成功的大陸投資與經營策略」,約有五十餘位工商界人士參加。

七、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陳維昭、清華大學校長劉炯朗、交通大學校長張俊彥、陽明大學校長張心湜等大學校長,應「中國大學校長聯誼會」邀請,於四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赴香港,出席在港舉辦之「大學校長論壇」,本次會議討論主題係全球高等教育發展之趨勢,同時並就台、港兩地高等教育發展暨學術交流交換意見。

八、台北貿易中心暨香港台灣工商協會邀請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於四月二十三日假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聯合主辦「一九九九港台經貿論壇」,會中邀請本會香港事務局鄭局長安國出席並致賀詞,而特區行政長官特別顧問葉國華則以「港台關係新世紀新思維」為題,於會中發表專題演講,同時國內應邀出席者包括經建會副主委薛琦、國科會副主委薛香川、副處長蕭國輝,及台、港工商界人士約三、四百人。

伍、台港交流答客問

 

一、問:取得華僑身分之港澳來台就學生,是否畢業後仍需返回居住地滿二年後,始得申請在台居留?

答: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僑生於畢業滿一年後,均自動喪失僑生身分;另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後段之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台就學者畢業後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因此,即使取得華僑身分之港澳學生,亦須於畢業後滿一年內返回居住地,並於居住地服務滿二年後始可再申請在台居留。

二、問:有無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對於申請在台工作有何不同?

答:香港、澳門居民有無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對於工作方面權益之影響如下:

(一)一般港澳居民:其在台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即需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聘僱許可,且有工作種類、工作期限及轉換僱主之限制,此外,亦需繳納就業安定費及保證金。

(二)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港澳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分別在「九七」、「九九」後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加以規範,其在台工作亦需申請聘僱許可,惟並無限制其工作種類、工作期限、轉換僱主等,亦不需繳納就業安定費及保證金,其許可之申請僅為程序性規範,俾便管理,並無特別限制其權益。

三、問:師範大學公費港澳學生畢業證書何時取得?畢業後可否在台擔任教職?

答:師範大學公費港澳生需修業四年,加實習一年,畢業證書須俟結業後實習一年,成績及格方可回校領取畢業證書。實習以回居住地教育機構擔任教職為原則,實習學校可自覓或請居住地相關機構協助。

師範大學公費港澳畢業生如欲在台擔任教職,除需符合居留之條件外,教師資格之取得及任用應依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陸、統計資料

 

一、有關附表統計資料說明如後:

(一)八十八年三月台港貿易額依中華民國海關統計,台灣對港出口金額為二二.六六五億美元,自港進口金額為一.八一七億美元,貿易總額為二四.四八二億美元,出超為二○.八四八億美元。(表一)

(二)八十八年二月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總額依香港海關統計為五.○○二億美元,較八十七年同期轉口貿易總額減少百分之三○.五四;其中台灣經香港轉口輸往大陸金額為四.一○三億美元,較八十七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三二.一七;經香港轉口自大陸輸入金額為○.八九九億美元,較八十七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二一.九六。(表三)

(三)八十八年二月香港對大陸地區總出口(即出口+轉口)二九.○一億美元,佔總出口總值百分之二八.六,進口為四一.八六億美元,佔進口總值的百分之四○.七。(表七)

二、港澳經貿情勢及重要統計資料:

據港府統計處發表八十八年二月香港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八十八年二月進口貨值為一○二.八三七億餘美元,較八十七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二四.八六;轉口貨值為八八.一○三億餘美元,較八十七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一○.○五;港產品出口貨值為一三.三五六億美元,較八十七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九.八五;貿易總額為二○四.二九六億美元,較八十七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一八.一六。

一、台灣地區對香港貿易統計表
二、台灣地區對澳門貿易統計表
三、台海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金額統計表
四、兩岸、台港暨兩岸三地貿易依存度統計表
五、台灣對大陸、香港及全球貿易順差統計表
六、台港相互投資金額統計表
七、香港對大陸地區貿易統計表
八、台港澳往來人數統計表
九、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趨勢圖

柒、每月大事

 

四月一日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港府入境事務處於現階段遣返約一百名聲稱擁有香港居留權之逾期居留人士,直至上訴庭就有關案件作出裁決為止。

四月二日

△美國國務院發布「一九九九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分別從司法、政治、國際活動、人權和新聞自由等層面說明香港在過去一年的情勢發展,認為香港新聞仍享有自由,示威遊行亦可照常進行,「港人治港」在過去一年維持良好。

四月九日

△中共「人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為期二天)。

四月十日

△中共「人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二百人之推選委員會委員,並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的徽記、印章、旗幟問題的決定」。 

四月十四日

△澳門文化司署舉行林韻妮(副司長)、王世紅(文化活動廳廳長)、林國洪(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朱偉成(特別計劃處處長)等四位官員之就職典禮。

△香港民主黨主席李柱銘、支聯會主席司徒華,於日內瓦會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魯賓遜夫人,向其表達香港在政治和法治方面出現倒退現象。

四月十五日

△「澳門特區籌委會副主任」何厚鏵宣布參選澳門首屆行政長官,並強調當選後,首要工作為處理好治安和經濟問題。

△中華民國行政院通過內政部提報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四月十六日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發表「一九九九世界競爭力比較」,在全球四十七個國家及地區中,香港由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八年連續四年排行第三,跌至第七位,主要為亞洲金融風暴使本地及外地投資者對香港失去信心。

四月十七日

△澳門特區第一屆行政長官報名參選工作於本日結束,計有區宗傑、劉球、李光遠、梁排康、鍾鶴年、何厚鏵、梁四超、吳作敏、蘇蓮珊等九人(依報名順序)報名參選。

四月十九日

△港府統計處公布本年一月至三月經季節性調整之失業率臨時數字為6.2%,失業人口為二十一萬四千人。

△港府就「國旗及國徽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四月二十一日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五次全體會議在北平結束,會中討論澳門電力公司專營合約問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澳門加入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牙私法會議、澳門檔案移交的指導原則、發行澳門過渡性郵票等問題。

△港府入境事務處拒絕十一名大陸海外民運人士至港參加研討會之入境申請。

四月二十三日

△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確定何厚鏵、區宗傑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

四月二十八日

△港府將「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即通稱之「殺局」)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