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內容簡介
港澳處科長 杜 瑋
「九七」(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香港移交中共管治之前,居住港澳地區人民來台短期停留及長期居留,係依「台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暨「居住港澳地區人民來台短期停留及長期居留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有屬於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亦有屬於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之普通命令,由於「九七」前之香港及「九九」前之澳門在政府的港澳政策上定位為僑區,並將居住港澳地區之人民視同為國人,故前揭規範內容尚屬寬鬆。
「九七」後,香港成為中共治下的「特別行政區」,鑒於香港澳門一向與我密切之實質關係及在兩岸關係中的重要地位,香港「九七」及澳門「九九」後,繼續維繫及促進未來台港澳直接交流,並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發展我與港澳之關係,維護香港澳門的自由、民主、安定、繁榮,保障港澳同胞的權益,乃政府港澳政策之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在此目標與原則下,為因應香港、澳門於「九七」、「九九」後地位之改變,政府特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作為台港澳交流之法制基礎,並在香港澳門能維持自由經濟制度與高度自治地位的前提下,視其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直接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辦法(涉及香港部分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規範台港澳間的入出境、文教、交通、經貿及其他往來關係,而不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免損及港澳同胞之權益。為配合上開政府港澳政策,入出境業務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以下簡稱境管局)爰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授權規定,訂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其中有關香港部分並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綜觀其規範內容,大抵延續「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暨「居住港澳地區人民來台短期停留及長期居留規定」之寬鬆規定,便利港澳居民申請來台停留或居留,並藉由放寬居留、定居限制吸引港澳資金及人才,以配合政府推動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該許可辦法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將屆兩年,主管機關境管局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暨基於便民考量,爰提案修正相關條文,並經行政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一六五四一號函准予修正核定,以示政府在「九七」、「九九」後繼續照顧港澳居民及維護其既有權益之決心。茲將修正重點簡介如后:
一、增訂在香港或澳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進入台灣地區者,得逕向境管局申請。(第七條)
按第七條第一款原條文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進入台灣地區短期停留者,得由境管局派駐於陸委會香港事務局或「九九」後澳門事務處內之人員在當地辦理入出境許可證之核發事宜。(按澳葡政府未准許外交部駐澳門辦事處,在澳門辦理簽證事宜,故一般澳門居民若欲來台,亦在香港提出申請)為配合此項法律規定,境管局原擬派遣技術人員赴香港改善硬體設施,建立電腦連線作業,以便在當地處理簽證業務,便利香港或澳門居民辦理申請手續,惟因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不發給工作證,致此項法律規定無法落實,境管局為符合實情,爰修正第七條第一款,增訂第二次以後申請者,亦得逕向在中華民國台灣之境管局提出申請。
二、增訂「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並增訂「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照、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及「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如於申請時尚未入境前即經查覺,其不予許可期間自經查覺之翌日起算。(第八條)
按第八條第一項原以列舉方式規定有八種不許可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之情形,此次修正時,為避免有掛萬漏一之情形發生,爰改採例示方式,增列第九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之概括規定,以資周延。又「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及「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等二種得不予許可入境之情形,其不予許可期間法律原規定自出境之翌日起算,但實務上有未入境前即經查覺者,故增訂第三項,明定於申請時,尚未入境前即經查覺者,其不予許可期間自經查覺之翌日起算。
三、增訂經常來台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經許可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並增訂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因故未能入境者,得申請延期;另增訂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離境者可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第九條)
按「九七」前香港居民申請來台許可分為單次、多次及逐次加簽等三種入出境許可,「九七」後境管局為鼓勵其多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爰取消逐次加簽許可,惟實施後反應不佳,境管局爰依民眾之請求再恢復之。又持有單次入出境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基於便民之考量,增訂得申請延期一次之規定。另持有單次、逐次或多次入出境許可之民眾,可以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離境之理由,向境管局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境,其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且在入出境證件有效期間內,無次數之限制,此項增訂措施,對香港或澳門民眾,相當有利。
四、增訂任職於飛航台灣地區之外國、香港或澳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台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以及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得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境,以資便民。(第十四條)
五、將「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者」之審認機關「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十六條)
「九七」以前之「僑教」業務,大專以上部分係由教育部負責,中小學部分則由僑務委員會負責,另有關「僑社」業務亦由僑務委員會負責之。「九七」後香港地位轉變,已非屬僑區,僑務委員會不再辦理當地之「僑教」及「僑社」業務,改由教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負責,爰配合實際情況,將「九七」前於香港或「九九」前於澳門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審認權責,移歸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六、免除香港及澳門地區來台就學學生辦理居留證時應覓保證人填具保證書之責。(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按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原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應覓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惟實務上,港澳地區來台就學之學生在台多無親友可提供保證,而其就讀之學校亦多表示無法代為擔保,要求其提具保證書,顯有事實上之困難。再者,「九七」前港澳學生來台就學並不需提具保證書,「九七」後新增此規定,易導致政府港澳政策緊縮之誤解。此外,海外其他地區學生辦理居留時並不需提具保證書,如僅課港澳學生具保之責,似有違「平等原則」。基於以上理由,並為順應民意,境管局爰增訂但書規定,免除香港及澳門地區來台就學學生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時應填具保證書之責,以資便民。
七、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十日以上者,其居留申請案得不予許可」之規定。(第二十二條)
按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往在台灣地區短期停留時,常有逾期停留之情形發生,對於國內入出境之管理造成莫大之困擾,此等民眾爾後若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宜給予一定之限制,以儆效尤,爰於修正條文第五項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十日以上者,其居留申請案得不予許可,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至少為一年」之規定;至於逾期停留未逾十日者,則依原規定「其居留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處理。
八、配合政府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劃」,便利港澳專業人士入出境,增訂申請發給「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規定。(第二十三條)
為配合政府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劃」,便利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之港澳專業人士入出境,爰增訂第四項,對於「在台灣地區有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及「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經備案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之主管或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等港澳專業人士,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境管局申請「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九、增訂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入境居留當年外,一年內在台灣地區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境管局得撤銷其居留許可或註銷其居留資格,並註銷其所持有之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第二十八條)
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其主要目的在於將來能在台灣地區定居設籍,而欲取得定居之資格,依法須在台灣地區連續居留滿一年以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若無法符合此要件,則可推斷其已無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意思,境管局爰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之相關規定及外國立法例,增訂一年內在台灣地區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得撤銷其居留許可或註銷其居留資格,並註銷其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十、增訂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第三十六條)
按「九七」後香港居民入境及居留定居申請案件,如有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均要求附委託書,惟此項措施對於旅行社業者而言相當不便,故執行後頗引起爭議,境管局爰基於便民之考量,增訂但書,規定旅行社為代申請人者,免附委託書,以符實際情況。
以上有關「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案中,最值得注意者有三項:(一)免除港澳學生來台就學應填具保證書之責;(二)恢復「九七」香港移交後取消的三年逐次加簽證;(三)給予單次證免費延期一次之優惠措施。前面第一項,可解決「九七」後香港學生來台就學所持續面臨之保證書問題,符合政府鼓勵港澳學生回國就學之港澳政策。後面兩項,屬於放寬香港居民來台入出境之改進措施,配合本會香港事務局於去(八十七)年元月開始實施,針對因特殊事故急須來台之香港居民所開辦之「快證」服務(經核准後三至五天內可取證,較一般申請案件須十天發證,可節省一半時間),以上共三種便利台港往來之入出境措施,應能獲得香港居民之肯定,並有助於我促請香港特區政府簡化及改善國人赴港入境簽證之互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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