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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企業委託外資投資我國證券,處分該大陸企業罰鍰並停止其股東權利

  • 張貼日:106-05-05
  • 發布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大陸企業100%持股之香港子公司(下稱該大陸企業)透過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永豐金證券(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證(亞洲)】委託買賣國內證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爰該大陸企業上開行為已違反規定。
金管會業函請永豐證(亞洲)不得再接受該大陸企業委託買賣國內證券,並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有我國證券;另依兩岸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企業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停止其股東權利,其持股不算入該證券已發行股份總數,且其表決權不予計算。
金管會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嗣後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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