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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司借調員工派赴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給付之報酬仍應扣繳申報

  • 張貼日:105-08-04
  •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常有借調員工派赴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國內公司給付派遣員工之報酬應否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及給付時應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說明,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總公司或機構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總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公司將員工長期借調派赴大陸關係企業提供勞務,其與員工協議,被派遣員工於派任期間得領取固定報酬及其他津貼補助並享有各項員工福利,如勞健保及退職年資給與等,因國內公司與派遣員工仍具有僱傭關係,故該等員工被派赴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係屬國內公司與大陸公司之經濟活動營業行為,國內公司給付該等員工或交付與其在臺眷屬之各項報酬,應屬該等員工之薪資所得,國內公司於給付時,得列為公司之薪資費用,並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留意,如有給付前述報酬時,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遭稽徵機關追補扣繳稅款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類別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