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漏報而受罰

  • 張貼日:105-08-23
  •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漏報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配偶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612,000元,經該局所轄稽徵所查獲,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除遭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以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系統沒有自動帶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沒有完整加入報稅,非故意漏報,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所得,核有過失,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實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類別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