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大陸地區被害人再獲返還犯罪所得

  • 張貼日:106-08-29
  • 發布單位:法務部

為澈底剝奪不法所得,填補被害人損失,以終局實現司法正義,並持續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9條「罪贓移交」規定,法務部於日前,經與大陸公安部聯繫後,由我方將一起兩岸電信詐騙案件中查扣的犯罪所得約新臺幣172萬3,300元(約人民幣37萬8,777元),返還受騙之大陸地區周姓被害人。
周姓被害人於102年4月間,接獲某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成員之來電。集團成員偽冒大陸地區刑警,對周姓被害人佯稱被害人之身分證遭冒用,要求被害人開通其網路銀行,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向周姓被害人詐騙財物。周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先後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掌控的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內。
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待判決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隨即向法務部提出協助請求,由法務部將接獲的司法互助請求轉請大陸地區公安部門協助,再由大陸地區公安部完成相關返還款項的前置作業。最終我方得以順利將本件扣得的172萬3,300元匯款至大陸,完成臺灣第7例成功將犯罪所得返還大陸地區被害人的司法互助工作。
臺灣自103年4月間首次返還大陸地區被害人贓款以來,迄今已累計返還約新臺幣1,989萬餘元(約人民幣435萬餘元),大陸返還臺灣也有6件成功案例,累計返還金額約新臺幣1,442萬餘元。我方致力於查扣犯罪所得,積極返還贓款,並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彌補大陸地區被害人之損失,維護兩岸法治及民眾權益。

類別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