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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1名國人涉嫌在馬來西亞從事電信詐欺遭遣送至大陸之回應

  • 張貼日:105-11-29
  • 發布單位:法務部

法務部昨(28)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報,獲悉馬來西亞將於今日下午將在檳城查獲之我21名涉嫌跨境電信詐欺國人遣送大陸。法務部獲通報後,即聯繫陸方瞭解情況,並要求陸方勿將我國人逕自帶回,應在今(105)年4月及5月兩次在北京市及珠海市就肯亞案及馬來西亞案協商所達成之共識基礎上,先共同偵辦,再協商訴追,並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架構及兩岸長期累積的合作與信任關係上合作偵查及進行查贓、追贓,再經由協商解決管轄問題。
法務部對馬來西亞政府今(29)日下午將涉嫌參與跨境電信詐欺之臺籍嫌疑人21人,未事先告知我方逕遣送至大陸,表示遺憾。對於大陸仍以未事先知會我方之方式,逕將我國人遣送至大陸之作法,除以聯繫公函對陸方表達不滿外,並要求大陸應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架構下,儘速安排家屬探視臺籍嫌疑人,以確保彼等人權,並應保障臺籍嫌疑人等選任辯護人及其他各項訴訟法上之權益,以公平、公正,合法之方式進行本案之調查。
法務部為有效打擊兩岸跨境詐騙案件,已與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並就「強化打擊電信詐騙案相關作為」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調查局及檢察機關等相關機關,就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查緝作為、目前面臨查緝障礙之因素、如何有效突破當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查緝障礙、如何將犯罪所得返還跨境電信詐欺之被害人、保全扣押之可行性及證據證明力之困境等議題,進行研商。
另為澈底有效剝奪詐騙集團之不法所得,法務部所研擬現正由立法院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特於第3條有關特定犯罪之門檻,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刪除犯罪所得門檻之規定,並擴大該條特定犯罪之範圍,使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39條之4均成為可追訴洗錢之犯罪。另為有效遏阻跨國電信詐欺犯罪,法務部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修正第2條第1項後段,使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以符合此次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後段犯罪組織「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定義,未來如有合乎刑法第339條之4之電信詐騙犯罪,將可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之規定嚴懲。
現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多屬兩岸不法份子以臺灣民眾或大陸民眾為對象,相互勾結涉之集團犯罪。此類犯罪之相關事證涉及兩岸及他國,只有兩岸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並聯手進行犯罪不法所得之追查及返還,才能有效打擊並遏止。

類別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