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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國產製進口鍍鋅鋼品及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05年8月22日起實施,為期5年

  • 張貼日:106-02-21
  •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表示,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下稱鍍鋅鋼品)及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等6國產製進口碳鋼鋼板反傾銷調查案,經財政部公告自105年8月22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嗣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確有傾銷及產業損害情事,且經濟部綜合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案經財政部106年2月10日第205次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對兩案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稅率如附表),並溯自105年8月22日起實施,為期5年;此外,碳鋼鋼板案並接受部分中國大陸及韓國涉案廠商所提之具結申請,自106年3月1日起生效,適用期間至110年8月2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涉案貨物進口商被臨時課徵之稅額,如高於應課稅額者,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下稱實施辦法) 第41條第2項規定,向海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進口貨物非屬應稅範圍者,得申請退還其已納稅額。


財政部並表示,兩案申請人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破壞反傾銷措施救濟效果,皆依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申請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惟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認定,均未符合回溯課徵反傾銷稅之認定要件。


相關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焦點主題/反傾銷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或近年調查案件)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網站(案件調查/調查報告/反傾銷稅案件)查閱或下載。 新聞稿連絡人:張瑞紋 聯絡電話:2550-5500分機1010


檔案名稱: 1060221鍍鋅碳鋼課徵反傾銷稅-附表


類別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