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於106年12月29日生效,自107年1月1日適用

  • 張貼日:107-01-05
  • 發布單位:財政部

財政部表示,鑑於臺灣與澳門經貿投資及人民往來密切,雙方空運事業發展至為重要,104年12月1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門政府駐臺「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下稱臺澳航空租稅協議),該協議於去(106)年11月7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其執行法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於同年12月13日增訂公布,自12月21日施行。該協議經雙方完成相互通知程序,於去年12月29日生效,自107年1月1日適用。
臺澳航空租稅協議共6條,主要規範雙方航空企業居住者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所得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財政部說明,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資料,目前營運臺澳航線業者包括我方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及澳方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營運班次合計每週約119班,航空運輸往來密切,臺澳航空租稅協議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航空企業居住者,提供長期制度化租稅保障及穩定經營環境,強化我空運事業整體競爭力,有助雙方商業活動及人民交流,帶動雙方經濟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包科長文凱
聯絡電話:2322-8150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