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立跨部會平臺會議,研商打擊機制
法務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機關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整合各部會的職權,強化共同打擊跨境詐騙犯罪之效能。歷次會議中已就下列議題討論並達成共識:
一、藉國際合作達預警效果及國人權益保障目標
(一)建立境外通報機制:建立國人在國外涉跨國(境)電信詐 騙案之預警等通報機制,俾為妥適因應。
(二)推動「打擊跨境詐欺犯罪任務型聯絡官」計畫,俾利赴海外進行相關合作。
二、有效整合各項機制並確實防制
(一)運用大數據資料建制電信詐騙犯罪資料庫:籌設相關資料庫,進行相關資料之建制,俾利預先掌握高再犯風險電信詐騙犯之可疑動態,即時蒐證。
(二)研商防範涉跨境電信詐欺案國人返國後即再次出境犯案之作法,以適當強制處分(如限制出境等)防範涉嫌電信詐騙之被告再次出境詐騙。
三、推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修法
本部推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修法,以利國際合作,並作為提供罪贓返還之依據。
貳、完備電信詐騙之法制(人流、金流雙面進擊)
一、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鑑於電信詐欺犯罪情形日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本部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電信詐欺、假冒公務員及3人以上共犯等惡性重大之詐欺類型加重處罰,俾能遏阻此類犯罪。
二、通過刑法沒收新制: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施行,擴大刑事沒收追討之範圍,完備沒收法制,期能終局剝奪犯罪不法利得。
三、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具有牟利性質之詐欺集團得適用該條例,嚴懲犯罪組織之不法行為。
四、通過洗錢防制法之修正:為澈底有效剝奪詐騙集團之不法所得,106年6月28日修正之施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處罰車手及第18條第2項增訂擴大沒收條款。
參、具體成效
一、刑法沒收新制實施後,查扣犯罪所得件數、金額大幅提高:檢察官偵辦詐欺案件於偵查、審理中查扣犯罪所得件數及金額均大幅提升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105年查扣犯罪所得件數為137件、查扣金額1億4515萬餘元,106年查扣件數243件、增加106件(增加比例高達77.37﹪)、查扣金額1億5828萬餘元、較105年增加1312萬4,114元。又是類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件數及金額,105為602件、8億6083萬餘元,106年應沒收件數3147件、增加2545件(增加4.2倍)、應沒收金額22億9569萬餘元、增加14億3485萬餘元(增加1.6倍)。
二、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電信詐欺集團已得適用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嚴懲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組織犯罪案件之起訴率已從105年4﹪大幅提昇至106年46.6﹪。
三、近3年法院判決電信詐欺案件刑度集中於1年以上、2年未滿:
近3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電信詐欺案件判決確定有罪之量刑,最重罪以判決有期徒刑1年以上未滿2年最多(104年、105年及106年比率分別為67.59%、69.22%、68.06%)、逾6月1年未滿次多(104年、105年及106年比率分別為15.43%、15.78%、15.39%)。判決有期徒刑2年以上未滿3年的人數,104年僅有6人(0.01%),105年及106年(1至11月)人數雖有增加,然比率仍然偏低,分別為0.03%、0.04%。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目前有提高為處以有期徒刑10年6月之個案。
四、推動國際合作、進行先制偵查
(一)建立海外情資交換管道以利執法合作:自106年3月以來,已經與多個外國執法機關建立情資交換直接聯絡管道。
(二)通過任務型聯絡官之計畫:除通過推動「打擊跨境詐欺犯罪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俾利赴海外進行相關警務合作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與多明尼加檢察官於106年共同合作偵辦電信詐騙案件,法務部調查局亦派2員陪同,該署並因此循線破獲金主及海外機房主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