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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

  • 張貼日:106-01-19
  •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為扣繳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憑單。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現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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