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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陸配生兩子判假結婚喊冤案,移民署說明

  • 張貼日:107-01-12
  • 發布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一、有關楊女士92年間與國人配偶巖君虛偽不實結婚登記案,係經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依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登載楊女士於偵查時坦承犯行,惟犯後態度良好,經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6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依簡易判決書,巖君亦自白犯罪,經新北地院以99年9月8日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爰行政機關須依法令辦理後續事宜。
二、依據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6日函知本署,該所已辦理楊女士撤銷離婚及結婚登記,虛偽結婚或其結婚登記經撤銷,原依該婚姻取得之定居許可及身分當然自始無效,爰本署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規定核發處分書,撤銷楊女士定居許可,亦請楊女士依規定辦理出境證出境。
三、楊女士不服上揭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裁字第1164號裁定書駁回在案,本署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