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本(28)日三讀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案,臺灣與香港、澳門之海運、空運事業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該修正條文係授權執行「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以下簡稱臺澳航空租稅協議)或未來與澳門、香港簽署其他海、空運事業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之法律依據。
臺澳航空租稅協議於104年12月10日在澳門簽署,106年11月7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該協議規範一方航空企業居住者在另一方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業務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所得、利潤或收入,另一方應予免稅。
財政部表示,鑑於臺灣與香港、澳門間經貿投資及人民往來日益密切,雙方海、空運事業發展日益重要,本日三讀通過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案,將使臺灣與香港、澳門在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所得稅及營業稅,減少海、空運業者營運成本,提供業者長期制度化保障,有助穩定經營環境,強化我海、空運事業整體競爭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澳航空租稅協議將於雙方各自完成使協議生效之必要程序後,以書面相互通知對方,自後通知收到日生效。財政部將賡續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儘速完成使該協議生效相關法律程序,並同步研擬執行該協議之相關辦法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俾利雙方空運事業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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