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高等教育司
單位聯絡人:林心韻
發布日期:9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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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開放陸生來臺就學及大陸學歷採認政策,立法院於今(19)日第7屆第5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攸關陸生來臺三法終於在諸位關心高等教育議題的立法委員鼎力支持下及各界殷切期盼下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順利表決通過!教育部對於各位立法委員、大學校院及相關團體代表盡力促成本次修法敬表感謝,亦欣見修正法案內容透過朝野黨團多次協商後,終能達成共識,順利完成修法程序,未來教育部將持續秉持著「階段性、檢討修正、完整配套」及「三限六不」原則,審慎穩健推動本項政策。此次修正法案的通過,除將為未來兩岸大學之間的學術合作與交流帶來更多機會,促進招生來源多元化及學術多樣性,更讓兩岸學子認識臺灣民主開放的價值,展現教育與文化的柔性國力,亦將為臺灣的高等教育開啟嶄新的一頁。
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為促進兩岸文教之良性交流,開放招收陸生來臺就學與大陸高等教育學歷之採認,放寬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得予採認之對象範圍,並授權訂定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衡酌國內整體醫療品質、保障國民健康安全等因素及我國公職與專技人員考試事涉國家運作,爰明定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學歷不予採認及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另增列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規定。
二、大學法第25條及專科學校法第26條:因應開放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讀大專校院,考量大陸地區學生入學方式及名額等應與一般生有所區隔,爰於特種生身分類別增列大陸地區學生,並將港澳學生納入,未來有關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另為兼顧國家安全及大學招生需求,未來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院、系、所、學位學程及科,將不開放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修讀學位。
有關立法院附帶決議,提及限制大陸地區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期間,不得於校內及校外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以及大陸地區學生的學雜費收取標準,不得低於國內私立大學最低收費標準等,教育部表示尊重立法院決議,並將明確納入未來擬具授權子法「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及停留辦法」(草案)中之規定;另教育部也會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在開放陸生來臺後,定期檢討,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陸生三法通過後,教育部將依循法制作業程序,儘速完成修訂規範陸生來臺就學與大陸學歷採認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並促請各大學儘速完備招收陸生相關作業及其生活輔導等規劃,以利後續各項措施之執行。在修法過程中,因外界有不同的見解,針對民眾擔憂政策開放後可能帶來的衝擊或問題,教育部已審慎擬定完善配套措施,並將與大陸協商建立兩岸大專校院招生名額調控機制,同時密切掌握兩岸高等教育質量發展狀況穩健推動,未來亦將繼續與各大學校院、相關利益團體等加強溝通,並視實際辦理情形,定期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及大學代表,適時檢討調整相關措施,期藉此使我國大學與國際接軌,提升師生國際視野與國際競爭力,進而開創學生、高等教育及社會三贏之新局面!
附件下載:
‧990819大學法陸生修正條文(立法三讀版).doc
‧990819專科法陸生修正條文(立法三讀版).doc
‧990819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對照表(通過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