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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96-07-25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對國內廠商對大陸地區投資之管理,對因檢舉而查獲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之檢舉人予以獎勵,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案件。

三、本要點給獎對象及分配方式如下:

(一)於本部開始進行調查前,首先提供具體事實證據,並據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處分之檢舉人。

(二)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分別檢舉而無法辨明檢舉時間先後者,亦同;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給予最先檢舉之人。

四、獎金核發基準依被檢舉案件之處分罰鍰金額計之。但不得超過下列各款所定金額:

(一)檢舉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於本部公告為禁止類項目之案件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檢舉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於本部公告為一般類項目之案件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檢舉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案件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五、獎金之核發程序如下:

(一)依檢舉人檢舉查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由本部作成行政處分書者,發給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二)前款情形,被處分人未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者,或提起訴願後,於行政院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訴願獲准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三。

(三)第一款情形,被處分人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為訴願不合法或無理由駁回之決定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但經行政院為訴願有理由之決定者,不再發給。

(四)前款情形,訴願人未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或提起行政訴訟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

(五)第三款前段情形,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裁判駁回者,再發給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但經行政法院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裁判者,不再發給獎金。

(六)已發給之獎金,不予追回。

六、其他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獎金給與後,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

(二)本部及其他有權受理檢舉機關之人員,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同一案件僅能於本要點或其他規定,擇一請領獎金。

(四)獎金所需經費,由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五)受理檢舉之機關或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懲處。

(六)檢舉人應表明其真實身分、聯絡地址等資料;匿名檢舉者,不予受理。

(七)檢舉電話:0800-426888 E-Mail:serve@moeai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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