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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第六次江陳會談過程及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相關議題說明」 (資料來源:經濟部)

  • 發布日期:99-12-27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
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單位:經濟部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有機會就第六次江陳會談過程及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相關議題向 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首先感謝各委員對本部業務的支持,並期盼未來持續給予指導,俾使各項業務推動更為完善,以下謹就今天主題扼要報告,敬請委員指教。

一、第六次江陳會談之過程及重要成果

第六次江陳會談於本(99)年12月21日在台北圓山飯店正式召開,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會談中共同確認「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文本內容並完成簽署。

會談中雙方亦針對投資保障議題之協商進展、兩會後續協商議題、建立已簽署協議的執行檢討機制,以及其他雙方所共同關切的議題進行商討,並獲得具體的成果。

(一)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透過這次會談簽署的「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兩岸衛生主管機關將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有效管控兩岸交流日益深化後可能衍生的醫藥衛生風險,包括:加強傳染病防治;強化藥品、醫療器材、化妝品、健康食品和中藥材的品質安全管理;以及針對兩岸人民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建立緊急救治的協處機制等,為民眾健康嚴格把關,維護兩岸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時,雙方也將共同推動兩岸新藥研發的合作,期能創造雙方醫藥生技產業的發展利基,並保障民眾的健康福祉。此外,亦就協議後續建立聯繫窗口、工作組,及商定各合作領域的通報及執行項目等,積極展開各項準備工作。

(二)對兩岸投資保障議題達成階段性共識

本年6月29日第五次江陳會談時,雙方同意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ECFA)完成簽署後,將「投資保障協議」列入第六次會談議題,並即時展開商談的準備,俾儘早完成協商。本年9月12日ECFA正式生效後,陸委會即於同年9月15日發函授權海基會就第六次江陳會談有關兩岸投資保障議題,與大陸海協會進行相關安排及商談。

本部於本年8月下旬正式成立「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工作小組」,由本部投資業務處、投資審議委員會、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國際貿易局、工業局、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相關單位派員參與,就協議所涉專業性、技術性事項進行研究及協商規劃,「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工作小組」迄今已召開多次工作會議。

本部與陸委會等相關單位自去年起,多次利用台商回台機會,例如:每年定期舉辦之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三節座談聯誼活動,以及不定期或非正式的台商中小型座談或聚會場合,廣泛徵詢及蒐集台商對於兩岸洽簽投資保障協議之意見。本年大陸台商秋節座談聯誼會,海基會亦特別規劃座談時間,徵詢台商代表對於兩岸協商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之意見。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雖然來不及於本次會談中簽署,但兩岸仍舊達成階段性的進展。在本次的會談中,雙方取得以下的共識:「依據兩會第五次會談共識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雙方就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促進投資便利化等事項充分交換意見,取得一定進展。雙方認為,應從保障兩岸投資人利益出發,遵循通行慣例和作法,體現兩岸特色,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有效保障和促進雙方投資。雙方將討論投資和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徵收、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代位、移轉、投資爭端解決及雙方關注的其他事項和內容。雙方表示,將繼續推動相關工作,就上述事項和內容進一步展開協商,以儘速達成協議」。

(三)兩會後續協商議題

有關第七次會談協商議題,雙方一致認為,未來仍將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後續協議商談為主,將「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列為兩會第七次會談的重點推動議題,並儘早完成簽署。此外,雙方也同意,ECFA生效後,除了投保協議外,將儘速積極展開後續包括爭端解決、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等議題,以及ECFA中「經濟合作」等事項之相關協商,任何一項取得具體成果,即可納入兩會會談,並簽署協議。

對此,除兩岸投資保障議題將在兩岸兩會機制下繼續協商外,有關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等3項協議,根據ECFA協議規定,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100年3月12日前)啟動後續協議之協商,本部已積極展開協商規劃之準備工作。由於後續協議議題涵蓋範圍廣,複雜程度高,我協商團隊將會繼續透過專業攻防,謹慎協商,以爭取我方最大利益。

(四)建立已簽署協議的執行檢討機制

本次會談中,雙方也依例針對兩會已經簽署的14項協議執行情形,進行重點式的成果說明與檢討,我方並就觀光、空運、共同打擊犯罪、食品安全等協議執行事項,向陸方提出進一步強化及改善的建議;雙方也同意在適當時間邀集兩岸主管機關,舉行「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以落實雙方關切議題的實際執行。

在兩岸春節加班機部分,雙方同意積極聯繫促成,並決定於近日立即展開協商;另外,有關開放大陸旅客來台自由行一事,雙方也同意加緊進行具體的規劃與溝通,做好準備,儘快在明年適當時機正式實施,以滿足兩岸人民的期望;在大陸旅客來台每日配額部分,為擴大觀光效益,兩會也達成共識,從明年1月1日起,將現行來台每天平均三千人次的數額,提高為四千人次,雙方同意在會談後,立即處理換文程序。

(五)確認「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將儘速成立

本次會談中,雙方已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交換意見,在確認之後,將會儘快宣布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利雙方推動ECFA後續相關工作。

三、「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相關事宜說明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係依據ECFA第11條規定所設置的功能性平台,其功能、定位和運作,皆須遵照ECFA第11條之授權,不是固定機構,亦不是決策機構,且屬任務性質,並非常設組織或機關,沒有社會賢達、專家等民間代表。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功能已明定於協議中,包括但不限於完成落實ECFA目標及ECFA各項後續協議所必須之磋商;負責ECFA議定事項執行之監督、評估、聯繫及協調;解釋ECFA之條文意義;通報重要經貿資訊;在雙方依據ECFA第10條協商之爭端解決協議達成前,以適當方式解決雙方關於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所產生的爭端;監督各工作小組之工作;其他與ECFA有關,且經雙方同意由委員會承擔之事項。

依據ECFA第11條規定,「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未來可視需要設立相關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ECFA相關的事宜。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係依據ECFA設立的經貿磋商及業務溝通聯繫之平台,其根據ECFA協商完成的後續協議,磋商結果將由行政機關循相關程序陳報及執行,倘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相關運作及程序,一切都依法行政,並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五、結語

自政府恢復兩岸兩會制度性協商,迄今兩年半以來,兩岸已簽署15項協議,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建構兩岸交流秩序,奠定穩固的基礎,兩岸制度化協商讓雙方逐步累積互信,是兩岸關係正面、穩定發展的指標,更是台海及整個區域和平與繁榮的保證。

ECFA已於本年9月12日生效實施,未來雙方仍須就投資保障、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等協議進行協商。我行政部門將續秉持「對等、尊嚴、公平」、「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在「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條件下,持續推動洽簽後續協議協商工作,並秉持「利益最大化,代價最小化」之方向,堅持原則,謹慎協商,為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及台灣人民的福祉繼續努力。

此外,本部亦將持續與各界宣導溝通,蒐集各界意見,聽取建言並爭取支持,尚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類別

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