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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人到中國大陸投資遭到人身自由限制,政府是否可以保障其應有的權益?

(一)有關國人在中國大陸遭人身自由限制問題,政府一向極為重視。依「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臺商及其家屬、員工如在中國大陸遭陸方實施人身自由限制,陸方主管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家屬,家屬如不在當地,應通知其在當地投資企業。此外,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本協議)機制,陸方相關機關(如公安部)於限制國人人身自由限制後,應將此訊息及時通報我方警政署,警政署會迅速通知該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警察局後,再由該縣市警察局轉知家屬。(警政署通報流程詳如附件)

(二)如陸方有未依本協議及時通報情形,民眾為查詢確認親友在中國大陸是否有受人身自由之限制,得向我方主管機關(法務部或警政署)提供該親友相關識別資訊及案情概要,再由我方主管機關依本協議向陸方進行查詢確認;如經確認係陸方漏未對我方及家屬進行通報,我方除將要求陸方敘明原委外,並將於本協議工作會談或成效檢討會議等各種交流、會晤場合,要求陸方改善以避免類此案件發生。

(三)未來,政府也會持續針對其他涉及人身安全權益事項,包含:假釋、保外就醫及受刑人之處遇與接返等,透過協議聯繫平臺,持續與陸方協調溝通,強化保障國人權益。

警政署通報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