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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已於99年底簽署,衛福部已依協議內容,就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緊急救治等合作領域,與中國大陸主管部門建置兩岸制度化合作機制。 (二)地方政府如就衛生管理事務與中國大陸地方政府交流,內政部已訂有「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可資依循。
(一)「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已於99年底簽署,衛福部已依協議內容,就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緊急救治等合作領域,與中國大陸主管部門建置兩岸制度化合作機制。
(二)地方政府如就衛生管理事務與中國大陸地方政府交流,內政部已訂有「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可資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