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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107-09-27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64號

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將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上限,並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或違規之行為,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將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相關部會將積極進行國會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經濟部及金管會亦將配合分別訂頒陸資違法事業投資及證券投資之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參照兩岸條例第86條違法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罰鍰之規定,將陸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之罰鍰,由現行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給予投資人改正機會,俾減輕對投資人及其國內投資事業之影響;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1項)

二、配合前項罰鍰額度之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之罰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另增訂陸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亦為裁罰對象。(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2項至第5項)

三、考量陸資投資人來臺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3條之1第6項)。

新聞聯絡人:吳玠鍇

電話:23975589分機7003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