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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前往港澳或過境港澳,切勿攜帶電擊棒或噴霧器等物品,避免觸法受罰

  • 發布日期:107-06-15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42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出,近期已連續發生2起國人在港旅遊,被香港警方查獲持有胡椒噴霧器等物品而遭起訴的案件,特別提醒國人,前往港澳或經港澳中轉,切勿持有或攜帶噴霧器、電擊棒等港澳政府列為禁止持有之管制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而受罰,影響既定行程。

陸委會表示,依港澳法令,電擊棒(含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器、胡椒噴霧唇膏等)、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均被視為具有攻擊性武器,凡持有或隨身攜帶即屬違法行為,經當地警方查獲,會對持有者進行檢控,處以罰款或監禁。陸委會進一步提醒,持有人縱非隨身攜帶前述物品,僅係於入境港澳或過境港澳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中,依當地法令亦認定為違法行為。

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新聞聯絡人:洪伯昌

電話:23975589分機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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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