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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前往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切勿攜帶電擊棒、伸縮棒或噴霧器等物品,以免觸法受罰

  • 發布日期:108-06-27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64號

今年發生多起高中或大學生國人赴香港、澳門旅遊,因攜帶噴霧器、伸縮棒等物品遭罰而影響既定行程與個人權益之案例。由於香港、澳門一向是國人出境旅遊的熱門地點,隨著7、8月暑假旅遊旺季即將來臨,大陸委員會特別提醒國人(尤其是年輕學子)注意,前往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切勿攜帶噴霧器、電擊棒或伸縮棒等管制物品,倘遇急難事件,可向我駐港澳機構請求協助。

陸委會指出,由於臺灣與香港、澳門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的物品項目有不同的法令規定,籲請國人注意,避免攜帶相關管制物品,以免遭受無謂之困擾而耽誤行程。依港澳法令,瓦斯噴霧器(包括胡椒噴霧唇膏)、電擊棒(包括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伸縮警棍(包括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梳子刀等物品,均被當作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凡持有或隨身攜帶即屬違法行為,經當地警方查獲,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處以罰款或監禁。陸委會進一步提醒,縱使持有人未隨身攜帶前述物品,僅係於入境或過境港澳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為,請國人特別注意。

國人如在香港或澳門遭遇急難事件時,可撥打陸委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或陸委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協助處理。

新聞聯絡人:吳佳珍

電話:2397-5589#7024

類別

1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