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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 發布日期:107-07-17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48號

行政院於今(17)日修正發布「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7年8月15日起施行。

陸委會說明,為維護「小三通」航運正常化,増進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團體旅遊便利,並強化「小三通」進入許可之安全管理,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増訂補貼「小三通」航線營運虧損之法源依據(第4條):為維持「小三通」航線正常營運,提供人員往來所需「小三通」海運客運基本服務,明定「小三通」固定航線經公告無業者申請經營,經航政機關會商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認為航線有持續經營之必要者,得徵求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者經營,並酌予補貼其營運虧損之法源規定。

二、 放寬設籍金馬之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第6條):考量金馬漁船赴陸修繕及僱用大陸漁工經營之需求,以及金馬縣政府已對設籍漁船數進行總量管制,放寬107年1月18日前設籍金馬之漁船(現行規定為100年6月30日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三、 放寬「小三通」團體旅遊人數限制(第12條):為促進及便利中國大陸福建廈門、福州等城市民眾組團赴「小三通」家庭旅遊,放寬「小三通」團體旅遊最低人數限制,由現行5人調降為3人,促進金馬澎觀光發展。

四、 修訂「小三通」入境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相關規定(第17條):為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一致,修訂本辦法得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之情形,及不予許可期間、起算點之相關規定。

五、 刪除「小三通」強制出境條文,回歸兩岸條例之相關規定(第18條):依據司法院大法官102年7月8日釋字第710號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相關規定之解釋,配合刪除本辦法第18條有關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規定,回歸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及第18條之1之規定。

陸委會表示,交通部航港局及內政部移民署將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修正條文,訂頒補貼作業要點,以及修正「小三通」入出境相關送件須知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新聞聯絡人:吳玠鍇

電話:23975589分機7003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