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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接受李明哲案的判決結果,要求陸方早日釋放返臺

  • 發布日期:106-11-28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84號

有關11月28日中國大陸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李明哲先生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傳播民主理念無罪!李明哲先生基於對中國大陸社會公益與未來發展的關心,和中國大陸友人交流臺灣民主發展經驗的相關言論與網路傳遞,並未危害中國大陸的安全與安定,對於這樣的結果,我方各界沒有辦法接受,與民主及人權等普世價值完全背離,勢必對兩岸交流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會衝擊中國大陸的國際形象。我們要求,陸方必須早日釋放李明哲。

陸委會指出,本次家屬之陪同友人無法順利入境,相信各界對於陸方這樣的處置均無法認同或接受,政府對此已表達不滿與遺憾,我們要再次強調,陸方必須確保李凈瑜女士及相關陪同人員在陸期間的安全,並使渠等順利返臺。

陸委會表示,臺灣社會高度關注李明哲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陸方應確保李明哲先生在陸期間的身體健康並保障其應有權益,陸方也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保障家屬依法探視李明哲先生的權利。陸委會表示,李明哲是我們的國民,政府仍會繼續努力,直到李明哲先生平安返臺。

新聞聯絡人:林書玭

電話:23975589分機7033

類別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