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獲准在臺工作居留者,如離職或轉職,是否可申請延期在臺居留以覓職?申請程序如何?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一)港澳居民因許可在臺工作居留,如離職後經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工作許可,移民署得以申請居留原因消滅而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請即向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出境證,須於出境證效期內(10日)出境。

(二)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準用第13條規定,港澳居民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於居留效期屆滿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6+6個月,以利渠等留臺尋職。

(三)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許可居留者,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請延期6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

類別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