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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如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為合法之受僱者,應自其受僱之日起,在服務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若無職業,則應自其在臺居住滿6個月(1次連續居留滿6個月或期間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扣除出境日數,合併計算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未具有眷屬身分者,以第6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居留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參加全民健保。符合投保資格者,應完成加保手續及按月繳納保險費,始得享有健保醫療照護之權利。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