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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可否申請來臺就學,是否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其申請手續為何?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一)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規定,香港或澳門 (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二)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三)港澳居民如符合「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或8年以上」,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香港護照』、『澳門護照』或『88年12月19日(含)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等3項要件,即可申請來臺就學,並非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

(四)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港澳居民在臺灣已達就學年齡,並取得臺灣合法居留身分者,得申請分發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為限),以及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惟如係欲申請就讀國小以上,大學以下之學校,尚須取得在臺合法居留身分。其申請手續為:

1.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向直轄市或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申請。

2.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為限),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申請。

3.就讀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教育部(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申請。

4.有意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者,於每年招生期間,依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或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五)為吸引優秀港澳學生來臺,提升教育環境之多元性及競爭力,教育部已於111年4月25日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開放港澳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歡迎有意來臺就學的港澳生,於各校指定期間直接向各校申請入學,相關應備表件包括入學申請表、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港澳護照及永久居留資格文件、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在臺監護人相關文件(港澳學生已成年者,免予檢附)、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

類別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