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赴香港、澳門或是經由香港、澳門轉赴第三地時,有哪些是香港、澳門法律禁止攜帶之物品?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一)由於臺灣、香港、澳門、中國大陸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的物品項目有不同之法令規定,因此國人也必須提高注意,避免攜帶相關管制物品,以免遭受無謂之困擾而耽誤行程。

(二)在香港及澳門,瓦斯噴霧器(包括胡椒噴霧唇膏)、電擊棒(包括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伸縮警棍(包括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梳子刀等物品,均會被當作一般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凡持有即屬違法行為,當地警方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香港及澳門之法令更規定,無論入出境或過境,雖未隨身攜帶上述物品,而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為,其海關如於通關時查獲,則會對持有人進行起訴,即使持有人於飛機抵達後主動向香港海關申報係不慎攜帶,亦將遭檢控;如在機場安檢過程中遭查獲,則可能觸犯港澳相關法令規定,輕則罰款約新臺幣2萬4千元至4萬元,重則罰款約新臺幣40萬元,甚至判罪入獄服刑5年至14年。其他禁止攜帶物品詳情請參閱香港警務處網頁

香港海關網頁

澳門海關網頁

(三)在香港、澳門發生真實案例:

1.有關防狼噴霧器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均為管制品,境內境外皆禁止旅客攜帶,未經許可持有屬違法行為。近期數起案例皆為國人攜帶防狼噴霧器,於香港迪士尼樂園入園安檢時遭查獲,即移送法院審訊後,判罰鍰港幣1,000元。

2.107年12月接連發生3起女性國人於澳門機場轉機或搭機返臺時,因於行李安檢時被發現攜帶防狼噴霧器遭澳門警方拘留,惟因案發時間為公眾假期或下班時間,相關司法程序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故遭拘留國人須完成澳方筆錄及檢調手續後,始在警方戒護下搭機離澳,並遭澳方處分3年內不得進入澳門。

(四)國人萬一因攜帶電擊棒等禁止攜帶物品在香港或澳門遭海關查扣時,可聯絡本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2)6143-9012】或本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3)6687-2557】視情提供協助。

(五)依據澳門第13/2022號法律,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規定,禁止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電子煙及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包括禁止攜帶該等產品出境和入境澳門,違反者將被科澳門幣4,000元罰款。

類別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