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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等若欲來臺投資,應如何辦理?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居民、法人團體等申請來臺投資,屬自然人者,應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屬法人團體者,應領有香港或澳門特區政府核發之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得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所屬機關 (投資審議司、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委託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相關資料及申請表格請至上述機關之網站查詢。

(二)中國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應適用同條例及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

類別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