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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畢業後是否可留臺工作?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一)港澳學生畢業後可留臺找工作,畢業後一定效期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如延期屆滿前,尚有尋職事實或刻正辦理工作許可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以利覓職貢獻所學。另畢業後延長居留期間不可以打工。

(二)港澳學生在臺工作說明如下:

1、方式一:比照外籍專業人士在臺工作標準,現行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共計六大類,不同工作類別,有不同資格規範。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薪資、學經歷、執業資格等條件。其中,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須達新臺幣4萬7,971元,由雇主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獲得在臺工作許可後,得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請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2、方式二:為鼓勵畢業優秀僑生留臺工作,實施「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將依據學生、雇主資格進行評點,評點項目包含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言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等八項。經勞動部依評點制審核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3、方式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從事專業工作:

(1)特定專業人才:在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具有特殊專長的特定專業人才,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提出申請就業金卡,或受聘僱在臺從事專業工作,並由其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2)短期補習班教師:擔任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及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教師。

(3)學科教師:擔任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4)實驗教育工作:於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5)自由藝術工作者:符合一定工作資格之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類別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