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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後在香港或「九九」後在澳門製作之文書應如何辦理驗證?其所需之時間及費用?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準此,有關「九七」後在香港或「九九」後在澳門製作之文書得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向本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本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文書驗證,惟僅能作形式上之驗證,至於其實質內容之認定,仍應由有關機關或法院為之。

(一)香港

1.申請手續

(1)辦理文書驗證應由申請人親自辦理,倘無法親自辦理,則應出具已驗證過之書面授權書,授權第三人代為辦理。

(2)辦理各項文書驗證之應備文件,請參考網站: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有關文件證明之連結。

2.所需費用

(1)商務文書、授權書(房地產及一般授權書)、學歷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結(離)婚證書、單身證明及其他一般文件,每份費用港幣120元。

(2)翻譯驗證:文件倘非中文作成,則除辦理原文件驗證外,可能另需辦理翻譯驗證(應先詢問需用機關),翻譯應由申請人自行處理,本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不負翻譯之責。申請人親自到香港辦事處申辦者,必須在領務人員面前於中文譯本上親自簽名聲明翻譯內容屬實,翻譯驗證費用每份譯本文件港幣120元。(備註:1.中文翻譯本須依原文逐字逐句翻譯,不得摘譯或節譯,香港辦事處不再審核譯文之文義,但受理申請後若發現內容有明顯錯誤者,得要求申請人更正之。2.目前國內由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之公證人,可受理認證文書翻譯本。故本會香港辦事處受理申請人申辦各類文件證明,並無要求申請人需一併申請中文譯本之驗證,申請人可衡酌個人實際需要申辦。若國內之需用機關認為有檢具中文譯本之需要,當事人可自行在國內備製中文譯本,連同經本會香港辦事處驗證完成之外文原件,一併向國內公證人申請翻譯本認證)。

(3)調閱或影印存卷:每份費用港幣50元。

3.辦理時間

(1)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30分。採網路預約制,預約網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網上預約系統,未經預約不予受理。

(2)處理時間:2個工作天後取件,特別案件或需要查證者,依照查證時間長短而定。

◎ 註:前揭收費標準偶有調整更動,最新詳情請參照本會香港辦事處服務組公告或網站(香港辦事處)資料。

(二)澳門

1.由澳門政府發出之文書,向本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文書驗證,其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請參考該處網頁澳門辦事處/領務/文書驗證項下各項說明辦理。

2.辦理文書驗證應由申請人親自辦理,倘無法親自辦理,請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申請人應出具書面授權書,授權第三人代為辦理,該授權書應經澳門特區政府公證署驗證簽名屬實,被授權人則應詳實填寫申請表中代理人資料部份,並提供身分證件正、影本。

(2)申請人倘已在臺灣,則前述書面授權書應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驗證簽名屬實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被授權人亦應詳實填寫申請表中代理人資料部份,並提供身分證件正、影本。

3.所需費用:每份澳門幣122元,速件每份加收澳門幣61元(只收現金)。

4.辦理時間:

(1)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4時30分。採網路預約制,預約網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網上預約系統,未經預約不予受理。

(2)普通件處理:4~5個工作天後取件,特別案件或需要查證者,依照查證時間長短而定。

(3)速件處理:2個工作天後取件,特別案件或需要查證者,無速件服務。

類別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