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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的學歷如何檢覈及採認?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係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當事人經本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本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若為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附中譯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屬實者則由學校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若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教育部認定之。

類別

港澳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