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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於居留滿一定期間得申請定居,一定期間是如何計算?還有什麼必須注意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2-09-28

答:(一)所謂居留一定期間,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1年且出境未超過30日。即1年內可以出境30日,其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居住270日以上。

2.有變更居留事由者,會自核准變更之翌日起算。

3.如果是以創新創業事由許可居留者,須在臺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居住183日以上。

4.如果是學生在國內大學畢業留臺工作許可居留,須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灣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1年於臺灣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二)符合「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之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定居。但有前揭辦法第31條之情形者,得不予許可。此外,也有下列須注意之規定:

1.以依親事由申請或隨同申請,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2.依本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本署申請變更居留事由者,在臺灣居留一定期間,自核准變更之翌日起算。

3.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請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於前項規定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4.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7條之1規定處罰後,重新核發居留者,該類人員申請定居,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居留期間仍須符合在臺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始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5.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定居證,申請人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於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設籍後身分已轉換,首次出國,應先向外交部申請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且應依臺灣人民身分出入境。

類別

港澳類